当前位置:湖南长安网>平安湖南>平安创建

岳阳华容县人民法院:帮人套取银行贷款转贷,这个忙可帮不得!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 周成 时间:2023-11-20 13:50:01 

湖南长安网11月13日讯(通讯员 周成)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任某向黄某偿还借款7.5万元及利息。

任某与黄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因资金周转困难遂向黄某建议,由黄某出面向银行借贷后再将钱转借给任某。黄某以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5万元后转给任某10.5万元,任某向黄某出具了一张证明并约定一年后还款给银行。到期后,任某仅向黄某还款2万元,因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全部借款,任某向黄某重新出具一张借条,后经黄某多次催讨又归还了1万元,仍欠7.5万元未归还,但任某已不再接听黄某的电话、微信。黄某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案中,黄某庭审时提供了借条,以证明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但根据黄某的陈述及所提供证据,涉案借款系黄某向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任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故黄某、任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应属无效。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借款人应返还借款本金75000元。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亦未约定逾期利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黄某以75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普通的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借款的利率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即可认定有效。在该案中黄某是套取的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任某,虽然黄某与任某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但是黄某与银行之间的贷款仍是有效的, 其仍需按时支付利息并还款,并承担未及时还款所带来的一系列严重后果,如:逾期罚息、逾期记录记入征信、会被银行起诉查封所抵押财产等。

精彩专题
为您推荐
热点排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9 www.hnzf.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投稿邮箱:hncaw@qq.com
主办单位: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号:湘ICP备11020403号-2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