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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未标注产品信息 打假人索要十倍赔偿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法院:不赔!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 卫洋 李双 时间:2023-11-13 09:00:21 

湖南长安网11月09日讯(通讯员 卫洋 李双)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徐某起诉被告茶叶经营店产品责任纠纷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茶款,但驳回了原告索要十倍赔偿金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7月11日,原告徐某在被告处花费1040元购买了4盒单价260元、名称为“老白茶”的茶叶,4盒茶叶均采用白色纸质材料包装,正面印有“老白茶”“福鼎白茶”字样,外包装未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原告以此为由主张所购茶叶为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要求“退一赔三”。被告辩称其售卖的茶叶属于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茶,并提供两份检验报告证明其主张,认为原告属于职业打假人,其起诉目的系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原告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此外,法院还查明,原告徐某曾在12315平台上投诉183次、举报29次,投诉问题类别包括 “产品包装未注明采用的产品”“包装没有标签”等;原告此前还从某茶叶商行购买过白茶。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定义,涉案茶品为紧压寿眉,与简单的散装不同,涉案产品已经经过包装,故涉案产品应认定为预包装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预包装食品上应当注明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被告自认涉案茶饼并未标明上述信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违约,原告因此对涉案产品的安全标准产生质疑而未予食用,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故对原告要求退款1040元,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涉案产品亦应由原告向被告返还,因此产生的运费由被告负担。对于原告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虽然涉案食品存在包装瑕疵,但并不必然意味着涉案食品系不安全食品;原告自认并未使用涉案茶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茶叶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及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更未给原告造成身体伤害的损害后果;被告已证实其从合法经销商处进货,且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故被告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明知”的情形;原告在12345平台多次投诉、举报食品问题,可见其对食品的国家执行标准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知情且熟悉,并十分关注相关信息,即使涉案商品存在外包装缺乏生产信息问题,但不会误导原告盲目购买。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净化市场产生了积极作用,但该制度设立的初衷系严格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赋予“消费者”获取额外利益的权利。职业打假人在行使权利、监督市场的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违背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初衷。法院在保障消费者权利正当行使的同时,也应维护中、小微型企业生存发展的空间,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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