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临澧法院:七旬老太陷“投资风波”!养老钱是否能要回?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胡佳 时间:2023-11-16 13:13:15湖南长安网11月03日讯(通讯员 胡佳)近日,临澧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案情简介:
田奶奶已年过七旬,退休后常与同村人聚着唠家常,张某、李某夫妇是某投资公司的业务员,某天,其聊到了两人目前正在经手的一款投资理财产品,三两句说得田奶奶很是心动。经过多方打听,田奶奶得知该款产品是当下较为火爆的,回报率很高。想到自己已无力工作,若依靠投资能有所收益,不仅日后能养老无忧,还能在必要时帮衬子女,田奶奶遂将自己的积蓄8万元支付给了张某、李某夫妇。
可九个月过去后,经多次询问和催促,都未取得任何收益和投资凭证,田奶奶坐不住了,赶忙找到张某、李某要求将该笔资金作为向其的借款。最终张某出具了欠条,规定了还款日期且李某为担保人。李某依据欠条支付了4000元后就再未偿还欠款,田奶奶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本案焦点:
田奶奶与张某、李某构成何种法律关系,田奶奶支付给张某、李某的8万元是否最终成为借款?
法院审理:
临澧法院审理认为:
田奶奶虽然以投资理财的意向与张某、李某达成了合意并向其支付了8万元。但张某向田奶奶出具欠条并由李某做担保的这一行为,可视为张某、李某自愿将田奶奶交付于其用于投资的理财款转为借款,故田奶奶与张某、李某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截止目前为止,投资公司并未向田奶奶出具投资理财凭证或合同,且李某在诉讼中已自认投资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权利主体为李某的含田奶奶8万元投资理财款在内的价值33万元的投资理财合同。李某自认的该事实进一步确认了张某、李某已经将田奶奶的8万元转换为以张某、李某名义购买的理财投资款,田奶奶与张某、李某之间已经变更为借贷关系;
张某在出具欠条后,后续由李某负责向田奶奶偿还借款,应当视为张某、李某再次确认了双方所形成的借贷关系。
综上所述,依法作出判决:张某向田奶奶返还借款本金7.6万元;李某对张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小编感言:
老年人由于风险意识不强,极易受“高收益”诱惑冲动投资,一定要守好自己的钱袋子,不要轻易将钱财交付给他人;即便是有投资意向,也要和家里年轻人多商量,做好功课再掏腰包,以稳妥为先,享幸福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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