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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嘉禾法院院长亲自执槌开庭 公开审理一起9人污染环境案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肖佳兰 时间:2023-11-16 13:14:11 

湖南长安网11月03日讯(通讯员 肖佳兰)11月1日,嘉禾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嘉禾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黄某、梁某、曹某等9人非法倾倒铝灰致环境污染案件。本案由嘉禾县人民法院院长宋孝悌担任审判长,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胡平忠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曾某(另案处理)为赚取铝灰处置费,将铝灰与煤矸石混合卖出,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且明知将铝灰随意堆放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黄某、梁某、曹某介绍,先后从在生产过程中产生铝灰并需要处置的广东省清远市某公司、被告人张某、冯某、李某、伍某、王某、文某处拖运铝灰866.81吨,非法倾倒在嘉禾县塘村镇清水村一石灰窑附近空坪,造成附近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被告人黄某、梁某、曹某、张某、冯某、李某、伍某、王某、文某等9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

庭审现场:

庭审过程中,在法官的有序引导下,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环节充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围绕争议焦点,就案件事实、罪名认定、量刑等方面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庭审全程规范有序、节奏紧凑、公开透明、重点突出,既彰显了法律权威,又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黄某、梁某、曹某等9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用最严格的司法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经济社会绿色发展。下一步,嘉禾法院将持续依法审理各类污染环境案件,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为守护嘉禾绿水青山建立牢固的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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