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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扎实推进行刑反向衔接 精准监督实现“罚当其错”

 文章来源: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 时间:2023-12-18 15:41:48 

12月14日,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对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叶某和涉嫌盗窃罪的殷某分别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行政检察部门同步开展审查,向公安机关提出了依法追究两名被不起诉人行政责任的检察意见。

涉嫌刑事犯罪,因法定情节依法相对不起诉

2023年7月,叶某在未取得建设方同意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姚某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将取得的保证金挥霍一空,姚某报案后,经公安机关立案协调,叶某筹集了保证金归还给姚某。2023年10月,殷某在经过株洲市某医院对面篮球场时,看见一篮球架底座上有一台手机,遂将该手机盗走。事后,民警抓获殷某,并将查获的涉案手机归还给被害人。

殷某、叶某到案后,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案件移送天元区检察院后,经审查认定,叶某、殷某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但因二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决定依法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刑事不起诉”≠“行政不处罚”

对叶某、殷某作出刑事不起诉后,两人是否不会受到任何处罚?答案是否定的。

“不起诉不等于不用承担责任、不能受到处罚,在不起诉案件确有行政处罚必要时,如果对这些被不起诉人既‘不刑’又不‘不罚’,显然有违社会公正,只有罚当其错,不枉不纵,才能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天元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滕明松表示。在刑事检察部门对上述两起案件作相对不起诉结案前,行政检察部门主动与刑事检察部门对接,全面审查两起案件后,认为殷某、叶某虽然犯罪情节轻微,刑事责任追究上被不起诉,但二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遂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

下一步,天元区检察院将持续聚焦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并跟进监督公安机关追究两名被不起诉人行政责任的执法情况,确保罚当其错、不枉不纵,使违法的刑事被不起诉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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