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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要点解读(四)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作者: 时间:2023-06-28 11:00:00 

《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1年12月24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进一步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对扫黑除恶工作的参与度和知晓率,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在《反有组织犯罪法》施行一周年之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知识要点系列解读活动。

哪些主体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形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二是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三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

四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出自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

(出自第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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