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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为扶不扶正名 老人拍照意外骨折 向好意搀扶者索赔

 文章来源:湖南法治报 作者: 时间:2023-12-12 09:50:04 

年逾七旬的老人想站到海边礁石上拍照,害怕自己摔倒,便请求身边的同伴扶一把。没承想这一扶,反而导致自己骨折。回到长沙后,她便将同伴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5万元。

这一诉求被一、二审法院驳回。前不久,符某来到了省司法厅驻省政务中心法律援助窗口咨询,申请法律援助进行再审。

法庭维权:好心搀扶致战友骨折二审均败诉

今年7月7日一大早,省司法厅驻省政务中心法律援助窗口来了一位老人。老人姓符,她拿出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定书和省高院的再审申请书,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指派法援律师为其办理再审程序的案件。

2019年12月,符某、周老伯与原单位的几位老战友阔别40多年,相约一起到三亚参加老友聚会。12月19日,符某想站在一块礁石上拍照留念,担心布鞋易滑摔跤,遂请周老伯搀扶。在周老伯伸手过程中,他听到符某左手骨头有响声。因双方退休前均是医务工作者,经及时查看,认定是软组织挫伤,符某未去医院治疗。

从海南返家后,符某左手肿胀一直未见好转,疼痛难忍,遂于2020年1月4日到医院检查。

经医院诊断,符某左手第5掌骨斜行螺旋形骨折。符某认为是周老伯未注意相关安全问题、未及时救治等原因造成的,便将他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万元。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如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周老伯受符某之请帮助搀扶,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对于符某受伤的事实并不存在过失或故意,搀扶行为本身亦不构成侵权行为。周老伯不应对符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及礁石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应有所认知和预见。但她明知存在风险仍然攀爬拍照,自身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为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符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裁定维持原判。

律师释法: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符某的再审诉求,省司法厅驻省政务中心法律援助窗口值班律师叶佩玲对其进行了详细解答。

好意施惠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若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再审最重要的关键,在于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周老伯作为一名从事外科专业30多年的专业医生,伸手帮扶过程中听到符某左手骨头一响,以为是软组织挫伤,是基于一般的专业判断,在未经进一步进行检查下无法确认是否存在骨折。”叶佩玲说,周老伯并非在医院工作时对其伤情进行诊断,他只是出于好意伸手搀扶。

符某退休前也是医务工作者,其本人也未在当时对自己的伤情进行判断和及时就诊。要求周老伯赔偿于法无据。“如果要在再审中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要提交证据证明周老伯在帮忙搀扶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叶佩玲解释,在日常生活中,搭顺风车到某地、火车过站叫醒、顺路投寄信件、邀请参加宴会或郊游等情况均视为好意施惠。好意施惠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乐善好施的情谊行为,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出现情谊行为导致受惠人受伤时,如施惠人并无过错,受惠人如一味加重施惠人的责任,既不利于正常的社会交往,有损于当事人之间的美好情感,又与中华法系偏重伦理性的法律精神相违背。

“当然,在好意施惠过程中,施惠人负有注意、谨慎、保护义务。”叶佩玲表示,应达到的注意义务程度,与法律规定、施惠人所从事的职业及其从事的具体行为等因素相关,“对他人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就无视”。

“叶律师,我明白了自己败诉的原因了,感谢你的详细解释。对于是否再审,我会慎重考虑。”符某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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