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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空白手机成办案突破口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时间:2024-06-11 09:25:38 

办案检察官研究讨论案件情况。

两名公司股东组织假冒专家宣传售卖保健品,数月内狂赚近1400万元。案件办理过程疑点重重,主犯“咬死”不认另有上线,直到一部空白手机的出现,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近日,该案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段某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焦某康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谢某东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银某超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万元;追缴谢某东违法所得9万元、银某超违法所得21461.54元。

“专家”看诊售卖黑发产品

2021年初,陆续有多名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某网络科技公司销售的洗发水、黑发饮品等食品、保健品(下称“黑发产品”)是虚假宣传。被害人小杨正是其中之一。

2020年12月,小杨在网上看到黑发产品广告,根据广告指引添加了某老师的微信。该“老师”自称是某中医学校毕业、从事养发调理多年的专家。在其要求下,小杨上传了头发、舌头的照片供其诊断,“老师”看后判断小杨患有疾病,并推荐了一款黑发产品。看到“老师”发来的一些患者使用同款产品的疗效截图后,小杨便花费1200元买了该款产品。

为了获得更好的调理效果,小杨在半个月后又购买了一次黑发产品,一共付款2400元。但使用该产品一个月后,小杨发现没有任何效果,意识到可能被骗了,于是报案。

通过侦查,公安机关迅速抓获犯罪嫌疑人谢某东、银某超、吴某君等人,侦查终结后,于2021年4月26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开福区检察院经审查查明,谢某东、银某超是某网络科技公司股东,吴某君担任该公司销售组D组组长,他们对外宣称售卖的食品、保健品具有生黑发、养发功能。2020年5月至12月,该公司非法获利近1400万元。谢某东、银某超于2020年9月另成立某健康管理公司,专门用于收取上述款项。

主犯原来另有其人

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根据谢某东、银某超的供述,二人的个人获利与公司获利明显不相匹配,且多笔资金去向、来源不明。而公安机关从谢某东身上只搜到一部空白新手机,并无其他证据可深入查证上述疑点。

创造了近1400万元的营收,有售前、售后专职服务组织的公司,其股东手中竟只有一部信息空白的手机?检察官分析,该案的主犯或许另有其人。

通过梳理全案证据,检察官制发了补充侦查提纲。随后,侦查人员进行细致摸排,获取了大量客观证据,但谢某东、银某超的口供始终未被突破。

2021年5月26日,检察官前往看守所讯问两名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一番纠结后,谢某东终于开口:“其实我们还有个上线叫‘胡哥’。在进看守所前我们之间就说好了,只要我们不透露他的事,他保证会为我们请律师让我们出来。”

至此,藏在幕后之人终于显现。2021年6月9日,开福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移送审查起诉通知书,对胡某予以追诉。同时,该院将谢某东、银某超提起公诉。2022年8月,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谢某东、银某超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二人不服,提出上诉。

以翔实证据定罪“零口供”主犯

2023年3月15日,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胡某、焦某康,4月27日,犯罪嫌疑人段某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长沙市中级法院得知此事后,认为该案从主犯认定上可能出现新变化,于5月4日将案件发回重审。

公安机关查明,胡某系长沙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总经理,焦某康任公司财务总监。为方便实施诈骗,胡某安排公司员工谢某东、银某超注册成立了两家新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某健康管理公司,并让他的助理段某龙负责给两家新公司供货并监控业务数据,谢某东、银某超按照胡某指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

同年4月14日,开福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胡某声称其与两家新成立的公司仅是垫资和引流关系,并未参与犯罪活动,段某龙也拒不认罪,而通过核对前案证据发现银某超的手机里有数百个微信群。是否能在这些群里找到“隐身”的胡某?

循着这个思路,检察官反复对比相关群聊记录,终于发现了胡某授意谢某东、银某超销售黑发产品,以及段某龙要求二人提供销售业绩数据的聊天记录,还有这几家公司员工虚构专业人士身份与顾客聊天和销售明细表等记录。2023年9月13日,段某龙眼见事情败露,终于认罪。其供述,胡某在案发前要求涉案人员跟两家新公司撇清关系,给谢某东买了一部新手机,要求谢某东去投案并隐瞒胡某的犯罪事实,让谢某东承担全部罪责。

2023年12月11日,检察官再次来到看守所讯问胡某,其依然坚称自己无罪或最多构成虚假广告罪。

2023年12月13日,开福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胡某、段某龙、焦某康提起公诉。开福区法院决定对两案合并审理。今年3月,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庭上,胡某辩护人认为胡某不构成诈骗罪,最多是因参与合作引流涉嫌虚假广告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公诉人通过举证、质证,明确表示胡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明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于近日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胡某、银某超不服,提出上诉,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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