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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民法院:“养父”将“养子”告上法庭,民间“承继”效力几何?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杨丹丹 林不凡 时间:2024-01-17 16:20:01 

湖南长安网01月17日讯(通讯员 杨丹丹 林不凡)养儿防老,是老一辈人传统的价值观念。在没有亲生孩子时,广大农村普遍存在以写“承继字”的形式过继一个孩子。最近,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赡养费的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和被告李某刚于2000年签订了一份《承继字》约定被告李某刚承继给原告李某为子,李某刚从小学至高中毕业期间一直由李某抚养。然而,到李某年老后,李某刚却不愿意支付赡养费用,原告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刚支付从小到大的赡养费用共计62000元,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用2000元、定期探望以及支付另行协商的医疗费用,直到原告去世为止。被告李某刚本人三十多岁,没有子女,没有房产和车辆,经济能力有限,并且强调双方从未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生效。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刚虽然将户口迁至原告处并与原告共同生活,但在双方签订承继字时,被告李某刚已年满十三周岁,并且双方从未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因此,原告李某对被告李某刚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依法自始没有产生效力。

鉴于原告客观上对被告进行了长达多年的事实抚养,原告年老多病,参照民法典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受到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收养人有赡养义务。

经本院组织协商,在庭审中,双方都同意按照35000元计算部分赡养费,法院判决双方的收养关系无效,并由被告李某刚一次性支付原告35000元的生活费,同时驳回了其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虽然民间的法律收养行为相当普遍,但是我们也要注意一些事项。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民间的《承继字》并不会自动生效,因此收养行为应该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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