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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鸟道”遭遇“鸟盗”,司法护航候鸟迁徙路

 文章来源:蓝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4-01-10 11:18:45 

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蓝山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祁陵担任审判长,蓝山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勇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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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生趁北方候鸟迁飞过境蓝山,数次前往蓝山县浆洞瑶族乡牛坡石山场,采用电瓶灯强光照明,竹竿敲落的方式非法捕猎野生鸟类。黄某生非法捕猎鸟类后,将鸟拔毛,分数次藏匿于另一被告张某武实际使用的冰箱中,并请张某武帮其对外出售。随后,张某武将黄某生藏匿在冰箱中的数十斤野生鸟类,以及其收购鸟类、蛙类分别出售给他人。直至案发,在张某武家中的冰箱中搜出鸟类49只,其中有40只系被告人黄某生非法狩猎的野生鸟类。

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这49只鸟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分别为39只池鹭、1只大白鹭、3只牛背鹭、一只喜鹊、一只棕背伯劳、2只灰背鸫、1只丘鹬、1只黑水鸡,价值人民币23300元。

据介绍,全球每年有数十亿只候鸟进行洲际迁徙,8条迁徙路线中有3条经过中国,地处中部地区的湖南就是南迁候鸟途径地之一。蓝山县位于湘南边陲、南岭山脉中段北侧,是湖南母亲河湘江的源头,位于“千年鸟道”上,是“全国候鸟观察点”之一,每年有100余种约350多万只候鸟从这里迁徙到南方越冬或北方繁殖。而不法分子出于个人爱好、猎奇、牟利等目的,将目光转向过境迁徙的鸟群,采用各种手段捕猎、杀害鸟类,并用于食用或贩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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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生违反狩猎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多次狩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并予以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同时,又实施以食用为目的,非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武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黄某生非法猎捕并出售池鹭、大白鹭、牛背鹭等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张某武非法收购、销售上述野生鸟类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杨某、盘某民从张修武处非法购买陆生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同时带来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蓝山法院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武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分别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2000元、2810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野生鸟类作为重要的野生动物资源,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鸟类不仅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本案中,两被告利用候鸟过境,以强光照明、竹竿敲落的方式多次捕猎野生鸟类,来获取非法收入,严重影响候鸟正常迁徙,破坏生态环境。两被告不仅要为自己的非法狩猎、捕杀、贩卖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野生动物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重要基础,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就是保护人类自己。非法狩猎、售卖野味的一时“贪念”带来的不仅是环境恶化危机,还伴随着牢狱之灾。

此次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和严格履行院领导带头办案职责的充分体现,表明了司法机关对非法捕猎、贩卖野生鸟类等违法行为“零容忍”、以法治力量守护蓝山“千年鸟道”的坚定决心与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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