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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某学校及实际控制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罚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时间:2024-02-09 13:35:35 

在教职工大会上宣传发动“集资”,许诺高额利息回报。近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湘乡市某学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责令被告单位湘乡市某学校、被告人周某共同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2002年11月至2021年4月,湘乡市某学校实际控制人周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开办学校、投资开矿等名义,在教职工大会上宣传发动投资,并许诺回报高额利息,从开始只向学校内部人员集资,后扩散到向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对象集资。因周某许诺的利息高且有学校作担保,不少教职工及社会公众都自愿投资到周某处。后周某投资经营不善,出现重大亏损。经查,周某吸收596人资金9994.7万元,最终有2240.4万元所集资金无法返还给集资参与人。另外,在2018年,周某因投资矿业失败,欠下巨额债务,在明知无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合同,许诺可以承包学校商店和食堂,在收取了多笔合同保证金后用于偿还其债务和利息,其无法履行合同事项,也无法返还被害人的保证金,骗取他人财物945.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学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集资办学、投资矿山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周某作为学校实际控制人,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该学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单位犯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周某作为学校实际控制人,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周某和被告单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吸收资金,具有非法性;在实际集资过程中,通过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具有公开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集资对象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具有利诱性,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是一个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周某作为学校实际控制人,以高息为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传播方式虽相对较为简单,但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因为募资人是学校的出资人和管理者,具有一定的信用和还本付息的能力,学校教职工也在学校存款,增强了社会上其他存款人对募资者的信任。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作为经营者,要充分考虑自身条件和资金实力,从实际出发,不能通过非法方式筹集资金扩大经营,在发现资不抵债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备,并向债权人如实告知真实情况。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要高度警惕单位打着针对内部人员的名义发起的高息集资,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金融部门批准的单位向社会吸收资金,都不要参与,否则将给自身资金安全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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