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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买卖双方17人均要担责!

 文章来源: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4-03-15 10:55:59 

近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斌担任审判长,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澧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4名区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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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田某在没有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史某、向某、陈某等多人手中非法收购蛇、石蛙、芭毛鼠等野生动物,后出售给经营餐馆、茶楼、市场摊位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易某、姚某、龙某等人卖给客人食用。据统计,田某共收购野生动物184笔次,交易金额达33.92万元,出售野生动物281笔次,交易金额达45.6万元,田某从中获利9.1万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33.92万元。

2023年6月,公安机关在田某住所查获尖吻蝮蛇、王锦蛇、元乌梢蛇、棘胸蛙等野生动物活体56只,经认定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上述动物已被放生。

2023年11月,田某向公安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缴纳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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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明知他人食用野生动物,以盈利为目的,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33.92万元、出售陆生野生动物45.6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积极缴纳了部分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结合张家界市永定区司法所所作建议,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1.3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史某、向某、陈某等16人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礼道歉。遂依法判处史某、向某、陈某等16人缴纳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0.3万元至5万元不等,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被告于3月11日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

法官说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保护野生动物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更是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基石。张家界市是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5A级旅游景区,也是众多野生动物的栖息地,野生动物与独特的地质地貌成就了张家界享誉中外的风景名片。

本案中,17名被告多次非法购买、出售蛇、石蛙等野生动物,依靠出售—购买—出售环节牟取暴利,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生存,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以案为鉴,做一个学法、知法、守法的公民,自觉践行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共同守护好人类的美好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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