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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检察:为网店刷单好评 涉嫌虚假广告罪

 文章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作者: 时间:2024-03-15 16:37:47 

阳春三月,又到了添置春装的时节,打开购物网站,点开销量排名靠前的商品,浏览着评价栏里清一色的五星好评,是不是又心动了?但这些“满分好评”,可能并非消费者一票一票“评”出来的,而是背后“网络水军”批量组织“刷”出来的。近日,宁乡市检察院便对一名组织刷单的犯罪嫌疑人以涉嫌虚假广告罪提起公诉。

2020年上半年,犯罪嫌疑人曾某注册成立了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从事网络刷单业务,他通过QQ群、微信群等联系招徕有刷单需求的网店客户,以8-15元每单的价格承揽业务,组织聘请多名业务员使用其准备的手机批量登录多个刷单账户,捏造虚假的收件地址在网店内购买商品后,将订单号发给商家,商家随即邮寄空包裹进行虚假发货,待快递显示签收后,业务员便使用固定话术给予该商品五星好评,从而达到为网店增加流量、热度、客户好评等目的,给消费者营造该商品销量大、好评多等误导,而曾某却从商家处非法获利。

经审理,宁乡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建议,曾某以犯虚假广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宣告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检察官手记:随着网购的流行,“刷单炒信”已然成为一条巨大的灰色产业链,不仅破坏了电子商务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而且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严重冲击。从嫌疑人手机中提取到的评价话术,充斥着“颜色非常好看,好打理,性价比超高”等评语,刷手实际上并未收到任何商品,却将该类评语发布在每个消费者都能看到的页面上,且由于大量刷单好评,店铺的销量、评分逐步上升,店铺则会被购物平台推荐到关键词搜索首页,消费者点进店铺后,看到大量有真实图片以及好评的商品,很容易被误导进行消费。店铺的信用评分、买家的评价等都服务于商品的推广和销售,刷单实质上是一种虚假广告行为。

因此,广大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可得擦亮眼睛,货比三家,防止“掉坑”。商家应秉持诚信经营原则,良性竞争,刷单带来的“虚假繁荣”只是一时的,用心提升产品、服务质量才能真正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口碑。而每一位公民要牢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因为蝇头小利让自己陷入犯罪深渊。

普法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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