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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80岁老人电子投保车祸身故后遭拒赔,法院判了!

 文章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作者: 时间:2024-03-26 11:22:53 

近80岁老人电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内遭遇车祸身故,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保险公司拒绝,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18年3月,被保险人老李(文中出现的当事人均为化名)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电子投保了一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2年8月,小文驾驶车辆与老李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老李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该事故小文负主要责任,老李负次要责任。原告李一、李二、李三、李四为老李的法定继承人。事故发生后,四原告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被告某保险公司以老李出险时系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事项,拒绝赔付保险金,四原告遂将其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保人老李向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合同由保险人与投保人老李自愿签订,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该保险合同投保方式为电子投保,投保单、保险条款等均系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老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确系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根据规定,如被告某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即可免赔,反之,则应予理赔。涉案保险合同虽系电子投保,但现有证据表明投保人老李文化程度不高,不会操作智能手机,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业务经办人亦未到庭陈述案涉保险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形。因此,仅凭老李在电子投保单上的签字不能证明其在投保时具有阅读理解全部保险条款的能力或已本人实际阅读全部的保险条款,更不能以此证明被告某保险公司已就案涉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在签订时向投保人作出提示。

综上,本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被告某保险公司关于免责条款有效,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观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向四原告支付保险金13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老年群体电子保险产品在近年成为大热的投资方向,与保险人相比,投保人在阅读条款、理解条款等方面都或多或少会遇到阻碍。保险人作为机构在产品设计、费率精算、问题设置、流程推进等方面更为了解,应当对投保条件、保险条款、理赔条件、免责条款、特别约定制定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及明确说明,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而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如实告知”“责任免除”等条款,详细了解免赔情形,避免购买的保险“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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