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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一村民上山扫墓引发森林火灾,法院这样判

 文章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4-04-09 10:53:23 

一次扫墓引发一场森林火灾,被告人杜某柏被判刑,同时还要进行生态修复。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的一起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柏带着鞭炮、纸钱等祭祀用品和工具到桂阳县四里镇某山场给其父亲扫墓,在燃放鞭炮时不慎引发山火。后经干部群众合力扑救,该起山火于当日下午16时许被扑灭。

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总过火面积537.7亩,其中有林地80.7亩,宜林地122.0亩,非林地335.0亩;受损柏树、国外松细林6527株,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1245元,生态修复费用为139863元。

2022年3月16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杜某柏到桂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讯问。同月,杜某柏与因此次火灾受损的杜某友、杜某财、熊某文等人签订了赔偿协议,共计赔偿人民币20800元,并取得了受损村民的谅解。

另查明,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杜某柏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杜某柏已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柏在森林防火特防期间擅自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80.7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杜某柏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柏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被告人杜某柏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杜某柏因失火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综上,法院遂依法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柏有期徒刑六个月,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杜某柏支付生态修复费用139863元。

法官说法

清明节是中华民族缅怀先人、祭祀祖先的传统节日。在农村,烧香、烧纸祭祀先人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是,野外祭祀很容易引起火灾,且野外也是消防设施最缺乏的地方,尤其是偏远地方,道路交通不便,还使得消防设施的作用不便发挥。法官提醒,清明祭祖,要低碳文明,更要安全,可别因“小失误”赔钱不说,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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