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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人悼念亡妻引山火 湘乡检察:有这些情节,相对不起诉!

 文章来源:湘潭政法 作者: 时间:2024-04-07 16:59:28 

近日,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就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一案在案件当事人家门口召开拟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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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山上悼念其亡妻时,坐在坟墓旁边抽烟,烟头丢入附近的柴堆不慎引发山火,刘某某情急之下拿着拐杖想要自行扑灭山火,无奈火势渐大,导致部分山林烧毁。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是九旬老人,其涉嫌失火是过失犯罪,在引发山火时积极参与施救。同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计划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前召开听证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年龄大,且居住偏远,交通不便,该院决定到其家门口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全面介绍了案情,充分阐述了拟作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值班律师们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经过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并向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及其家属着重强调要积极补种树木,尽快恢复生态环境。

“检察院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所作的拟不起诉决定,既体现了司法的刚性,又彰显了司法温度,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参会的人民监督员这样说道。

听证会最后,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贺志结合案件进行法治宣传,并提醒大家,清明将至,追终慎远、缅怀故人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但扫墓和祭祀时焚香烧纸等野外用火行为危险系数极高,大家要严格遵守2024年森林禁火令,文明祭祀,不要心存侥幸,一旦引发山火,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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