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判定无责,为啥法院还判赔3000元
文章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 时间:2024-05-27 10:26:43【故事】
“砰!砰!砰!”2023年3月29日,几声巨响划破了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镇的宁静。当天,杨五受老板吴兵之托,驾驶货车行驶至鱼市镇岩山村路段时,因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与前车追尾。巨大冲击之下,前车又“连锁”撞上两车。
连环追尾事故导致罗丽等多名驾乘人员受伤。罗丽受伤最严重,住院79天,产生医疗费用近2.5万元。
交警判定杨五超载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中杨五前方三辆遭到撞击的汽车及其驾驶人均无责任。
罗丽出院后,肇事货车车主吴兵以杨五的名义与她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协议明确,由吴兵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罗丽医疗费、误工费等54520元。
后来,保险公司向罗丽支付赔偿金51483元。几千块钱的差额,让罗丽很不满。她认为,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过低。因此,罗丽将驾驶人杨五、车主吴兵以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主张原定协议无效,同时要求被告支付协议之外的相关费用。
“根据原告的损失,我公司负全部责任。虽然其他三辆车无责任,但是,无责任车辆也应当赔付10%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庭审中,该保险公司申请追加无责方的司机曹方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以分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无责方驾驶人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再赔偿罗丽3000余元,驳回罗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鱼市法庭三级高级法官吴希凤
交强险是按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等损失时,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交强险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若司机有责,则适用有责赔偿,赔偿限额为20万元;司机无责,适用无责赔偿,赔偿限额为1.99万元。无责车辆没有与受害人所乘车辆发生接触,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时,则不需要赔偿。
罗丽案是一起四车相撞事故。吴兵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交强险有责赔偿,其应赔偿的数额已赔付完毕,故不需再赔。而曹方的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责赔偿,即赔给罗丽的3000余元。另一台无责车,因为没有与罗丽乘坐的车辆接触,与罗丽受伤没有因果关系,不需要赔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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