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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教室玩“橡皮筋弹弓”受伤,校方被判赔12万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袁愈鹏 肖依诺 时间:2024-05-07 14:44:53 

红网时刻新闻5月7日讯(通讯员 袁愈鹏 记者 肖依诺)用一根橡皮筋缠绕一支笔或一根笔芯可以做成一个简易发射器,这是学生的自制玩具,但若是玩闹时给同学造成伤害,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小李、小张(均为化名)是城步县某小学三年级的同班同学。2023年4月7日早读课期间,小李与小张两人在教室内玩闹,小李用橡皮筋发射物品射向小张,小张也随即用橡皮筋弹射圆珠笔还击,致小李左眼受伤,教室内无值班老师在场。

当天放学后,小李家长发现小李左眼紧闭,但没引起足够重视。

直至4月19日,小李家长发现小李左眼仍无好转迹象后才带其辗转长沙爱尔眼科医院、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和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检查治疗。经鉴定,小李左眼构成八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李家长将小张及其监护人和学校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用橡皮筋弹射圆珠笔导致小李左眼受伤,是小李受伤的直接侵权人,因小张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对小张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小李左眼受伤发生在校园教室内,而学校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李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应该意识到用橡皮筋拿东西射向他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经法院认定,小李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1161.32元。根据原、被告的过错大小,法院酌定由小张的监护人承担45%的赔偿责任即180522.5元,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20348.3元,小李自负25%的责任。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应当第一时间送医救治,以免耽误病情。家长作为监护人也应尽到教育、监护职责,积极配合学校工作,做好家庭安全教育,让子女从小树立安全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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