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未能上户口,亲生母女闹上法庭,法院:支持变更监护人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谢梦甜 刘紫洋 时间:2024-10-19 10:24:42衡山法院干警向申请人及其村主任了解并核实其家庭生活情况。
红网时刻新闻10月18日讯(通讯员 谢梦甜 刘紫洋)近期,衡山县人民法院快立快审快结了一起祖父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特别程序案件,依法判决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以司法温情撑起守护花蕾成长的保护伞。
2011年,黄某与胡某祥同居生活,后未婚生育两女一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2023年10月,孩子父亲胡某祥意外去世,其母黄某因家庭变故离家出走,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三小孩遂跟随其祖父胡某、祖母刘某共同生活。因黄某未尽抚养义务且未履行监护责任,胡某祥亦已去世,所以三小孩一直未能办理落户手续,无法顺利接受国家义务教育。故其祖父胡某、祖母刘某诉至法院申请撤销黄某的监护人资格,请求指定其二人为三名小孩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虽为三小孩的法定监护人,但自胡某祥去世之后,未能履行抚养、照顾、教育的监护职责。三小孩一直由祖父母抚养照顾,形成了固定的成长环境和生活习性,故继续由祖父胡某、祖母刘某抚养照顾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同时,承办法官对三小孩进行了询问,均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祖父母继续生活。法院遂依法判决,撤销黄某对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的监护资格,指定胡某、刘某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的监护人。
至此,胡某、刘某的监护权得以确定后,三名被监护人的户口及受教育权问题也迎刃而解。此案从立案、开庭审理到判决仅用时6天,不仅争分夺秒在9月开学前守护了三名被监护人的受教育权,更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司法保护。
法官说法: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本案中,黄某作为未成年人的母亲,长期不履行对于子女的监护职责,而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等监护义务。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不但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
实践中,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等留守儿童的现象日益普遍,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这也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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