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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遭遇“搭便车”,如何化解纠纷促双赢?

 文章来源: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 作者: 时间:2024-10-14 10:15:53 

“感谢法院优质专业的司法服务,我感受到法院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温度,坚定了我们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近日,燕京啤酒(衡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衡阳公司)负责人来到衡阳中院,向该院知识产权庭干警送上一面印有“商标之光,正义之辉”字样的锦旗。这面锦旗是对法院干警依法保护创新、护航企业发展的致敬与赞扬,也让一起备受关注的知名啤酒品牌商标权纠纷尘埃落定。

起因:旧瓶装新酒傍上“燕京”牌

燕京衡阳公司于1999年12月成立,在衡阳生根发芽、逐步壮大,现已成为衡阳乃至全国啤酒生产的重要基地。在家庭聚餐、朋友聚会以及商务宴请中,燕京啤酒以其独特的口感、卓越的品质和亲民的价格,赢得广大市民的青睐。

然而,2021年1月,燕京衡阳公司发现衡阳本地某酒厂在生产与销售环节中,存在大量回收并使用印有“燕京啤酒”商标的酒瓶的行为。对此,燕京衡阳公司向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展开调查,并依法向该酒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几个月后,市场监管人员在走访核查整改情况发现,该酒厂仍在继续回收使用“燕京啤酒”字样的啤酒瓶。

“我们倾力打造的品牌声誉,竟成为他人企图不劳而获的捷径,妄图通过‘搭便车’的方式,借助我们的品牌影响力来谋取非法利益!”燕京衡阳公司认为,该酒厂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其商标权,对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于是将该酒厂及其经营者告上了法庭。

两难:一纸判决关乎企业“生死”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某酒厂使用“燕京”啤酒瓶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某酒厂经营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他们生产的是啤酒,与我们生产的酒完全不是同类产品,何来侵权?”该酒厂不服判决,并向衡阳中院提起上诉。

衡阳中院在受理该案后,负责审理此案的合议庭迅速行动,前往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燕京啤酒在衡阳已深耕25载,凭借其良好的市场口碑,赢得了广泛的认可,成为了名副其实的老字号品牌,生产规模大,市场影响力显著。然而,本地某酒厂却面临着截然不同的困境,其经济效益持续下滑,经营举步维艰,已处于破产的边缘。

面对这一复杂局面,合议庭深感责任重大。一方面,本土酒厂在市场环境的严峻挑战下运营状况堪忧,如果仅仅依据法律条文作出判决,可能会成为压垮这家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另一方面,商标权纠纷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严重挫伤企业创新的积极性,还可能对衡阳经济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转型造成不利影响。

如何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又能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实现双赢或多赢的局面?这成为了摆在合议庭面前的一道难题。

破局:找到“最优解”实质解纠纷

经过深入分析和反复考量,合议庭认为,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程序,降低对企业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帮助双方实质性化解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调解是本案的“最优解”。

在衡阳中院的调解室内,一场商标侵权纠纷的调解正紧张而有序地进行。合议庭认真倾听双方诉求,搭建沟通桥梁,以确保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室内气氛凝重,燕京衡阳公司代表率先发言,严肃表达立场:“我们希望贵方能展现责任感和诚意,共同协商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

本地酒厂代表回应:“在侵权责任赔偿问题上,你们未受实际经济损失,我们也未从中获利,只愿承担合理维权开支。”

燕京衡阳公司负责人坚决反对,调解陷入僵局。合议庭见分歧较大,决定依法采用“背对背”调解策略:一方面,向本地酒厂释法明理,让其反思错误;另一方面,与燕京衡阳公司沟通,说明本地酒厂的经营困境。

经过多轮协商,最终,在合议庭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共识:本地酒厂停止使用回收的“燕京啤酒”字样啤酒瓶,并支付大部分赔偿款。这场商标权纠纷圆满化解,双方握手言和,微笑着离开调解室。

“调解,作为一种高效、和谐的纠纷解决方式,其核心目标在于实现双赢或多赢的局面,而非简单的胜负对决。”衡阳中院知识产权庭干警表示。

以司法之力助推知识产权纠纷高效化解,上述案件的成功调处并非个例。

近年来,衡阳两级法院把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成效突出。2024年以来,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1725件,建立“法官+技术咨询专家”机制,为市场主体量身定制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治宣传、巡回审判等司法服务,开展法院开放日、送法进企业等活动30余次,为当地企业健康发展注入强劲的法治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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