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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万元罚单斩断"围标黑手" 株洲芦淞检察“双轨制”破局串标案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 时间:2025-06-18 11:00:14 

近日,某县农业农村局一份总计42.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开了招投标领域隐秘的犯罪网络。8家企业和9名个人因串通投标被严厉惩处,而这起案件的突破性进展,源自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创新运用“双轨制”监督模式——通过《检察意见书》与《线索移送函》的协同发力,成功破解了行刑反向衔接中“违法主体认定难”“处罚责任落地难”两大执法困境。

案件迷局:不起诉背后的监管真空

时间回到2024年11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收到一份特殊的“接力棒”——该院刑检部门移送的宋某某等10人串通投标案。刑检部门认为这10人犯罪情节轻微,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但案件并未就此画上句号。经过初步审查发现:“案子背后,涉及好几家公司也违法了,而且处罚谁、谁来罚,都是难题。”

承办检察官刘静翻开卷宗,一个精心编织的“围标江湖”浮出水面:2021年11月,为了拿下当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宋某某等人与8家公司相互勾结,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操纵中标结果,进而非法获利。2023年4月27日,经株洲市公安局指定管辖,该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办。2024年9月2日,该案移送株洲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0月17日,该院对个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但在案证据清晰显示,涉案的8家公司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问题接踵而至:这些涉案公司并非被不起诉人,按照常规的“检察意见”适用范围,无法直接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处罚。此时,平时较少使用的“线索移送函”进入了办案人员的视野。

然而,仅仅有文书还不够,项目所在地为该市的某县,按照监管职责,责任机关应为该县的农业农村部门。但当办案组首次与该部门沟通时,却遭遇了阻碍。对方因处罚主体、办案力量、异地执法等因素困扰,对接收案件存在顾虑。

检察突破:调查核实权激活监督效能

面对双重困境,办案组调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原始招投标记录,反复核对资金流向和公司参与细节。调查核实确认:宋某某等9人串通投标行为(其中1人因超过处罚时效未处罚)需给予行政处罚;更重要的是,涉案的8家公司也是违法主体。针对这个关键发现,办案组创新提出“双轨制”方案:对9名个人,依法制发检察意见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8家公司,则详细梳理违法事实和证据,以《线索移送函》的形式精准移送,穿透了“被不起诉人”表象,以“线索函”机制精准追究单位责任,织密处罚网络。同时,在调查中还发现,涉案的另一个水库项目因超过处罚时效,相关人员及公司依法不应再处罚,确保了处理的精准性。

为了消除行政机关的顾虑,办案组从多个方面开展工作。他们搜遍法规库,最终在《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找到了明确依据,证实农业农村部门对此类项目招投标活动拥有监管处罚权。为了让行政机关更直观地了解类似案件的办理情况,办案组又通过全国类案检索,收集了4个外省市、县农业农村局成功办理类似串通投标行政处罚的判例,形成了有力的参考依据。此外,他们还查询并获取了该县农业农村局官方公布的权力清单,证明其负有对招投标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从法律和事实层面打消了对方的疑虑。

异地联动:构建法治共同体新范式

为推动案件高质效办理,芦淞区检察院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向该县检察院发出协作函,详述调查核实结果和法律依据。当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派出资深检察官协同配合,当办案组带着厚厚的法规、案例和清单证据,再次登门该县农业农村局。面对铁证和检察同仁的专业释法说理,对方的疑虑终于消除,同意依法受理案件。

2024年12月12日,凝聚着调查核实心血的两份文书——针对9名个人的《检察意见书》和针对8家涉案公司的《线索移送函》,一同送达某县农业农村局。这份详实的“检察指引”,为行政机关的后续处罚铺平了道路。

2025年3月12日,该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处罚决定:对涉案的8家串通投标的单位罚款共计40.28万余元,对宋某某等9人罚款共计2.37万余元。这个曾经扰乱市场秩序的“围标江湖”,最终在行政法律的利剑下得到了应有的惩处。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净化了招投标市场环境,守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基石,更打通了异地协作、精准监督的梗阻,为优化营商环境和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注入了坚实的检察智慧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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