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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诉反诉何须惧 调解共赢止纷争

 文章来源:湘乡市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5-06-20 10:45:24 

2022年8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关于萤石粉买卖的口头协议,于是原告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先后八次向被告转账支付货款320万元,而被告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共十二次向原告供应干重497.43吨、价值为1442547元的萤石粉。后双方于2023年2月22日补签书面《萤石购销合同》,约定供货数量为500吨,供货日期为2023年1月20日前。另被告于2023年至2023年向原告供应湿重280吨、价值为812000元萤石粉。因原告认为被告未足额交货,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预付货款1757453元及相应利息,被告认为除前述合同外尚有货款未结算,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货款812000元及其运费。

湘乡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提起支付货款的反诉,虽为同种货物,系针对新的货物买卖关系,而非本诉的抵销,为减轻被告诉累,承办人决定本反诉合并受理,一案解决。又因为本反诉都是同种标的物的买卖,只是交易时间不同,承办人采用一并调查的方式同时进行,大大提升庭审效率。

原告付款是货款或股权投资款系本案核心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应退还多支付的货款预付款,被告抗辩该款项系原告实控人隐名投资被告的股金。经查,因原被告均系公司,即使真实,被告抗辩针对实控人,对原告公司不发生效力,况且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前述隐名投资事项,经承办人释明,被告亦接受本案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多支付款系货款,被告应予返还。

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对反诉中的货物买卖关系,承办人参照本诉买卖的交易习惯,确定反诉中的货物质量及原告(反诉被告)应支付的货款,结合本诉中被告应退还的预付款,二者抵销确定被告最终需返还原告的预付款数额,原被告均予以认可。

本案是通过层层抽丝剥茧,将复杂案件调解化解决的正面典型。承办人通过剖析全案证据,整体解构双方需求,探寻各方的真实诉求,逐个向各方释明包括隐名投资、买卖等法律关系,以及各方行权方式和举证责任,条缕清晰地化解各方关于投资、多重买卖的一揽子法律关系,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调解对复杂案件的矛盾化解具有正面启示意义,在账目复杂的商事纠纷中,正面回应诉求,参照交易习惯,平衡各方利益,调解能够更灵活地实现实质公平,对构建更为顺畅的商事交易关系,优化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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