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15岁少年骑电动车载同学被撞致死伤 望城法院判决解开责任谜团
文章来源:湖南法治报 作者: 时间:2025-06-23 14:58:19清晨的马路,本应是通往校园的寻常路途,却成了两个花季少年家庭的噩梦。15岁的小南(化名)骑着电动自行车,后座载着16岁的同学小乐(化名)沿着人行横道过马路。谁承想,一辆疾驰而来的小轿车,以高达109km/h的速度,狠狠撞碎了他们平静的早晨。近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
2024年3月,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在上班途中,恰遇小南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搭载同学小乐沿人行横道过马路。因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速过快与电动自行车相撞,小乐遭受严重颅脑损伤,年轻的生命戛然而止。小南侥幸生还,后被鉴定轻伤一级。
交警部门认定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109km/h;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小南承担次要责任,小乐无责任。
悲痛欲绝的小乐父母,在刑事审判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他们将王某、小南及其父母、王某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120万元。
那么,这起案件责任究竟如何划分?小南需要为同学的死亡负责吗?他搭载同学的行为,能否算作“好意同乘”而减轻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小南和小乐均满15周岁,能够且应当对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和注意事项有一定认知,但小南仍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小乐出行,依据《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小南对小乐的死亡结果承担一定责任。
小南能否适用“好意同乘”相关规定来减轻责任?法院认为涉案车辆为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好意同乘”条款中所规定的“非营运机动车”范畴。且小南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并搭载已满12周岁的小乐,违反了《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乘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规定。因此,小南不能适用“好意同乘”条款减轻责任。
同时,小乐明知自己已满12周岁不得搭乘电动自行车仍然搭乘,且在骑行过程中未戴安全头盔,与其自身伤害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且扩大了损害后果,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经认定,小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7万余元。考虑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结合事故认定书,判决由王某承担77.5%的赔偿责任,小南承担17.5%的赔偿责任,小乐自担5%的责任。
法院判决后,三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电动自行车因其轻便快捷,已成为众多市民的出行选择。然而,部分家长对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掉以轻心,甚至默许他们独自骑行。在此提醒,悲剧往往源于一次“没关系”的侥幸。切勿因一时便利或心软,默许、放任未达法定年龄、缺乏安全技能的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在日常生活中,家长及学校需加强对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安全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孩子文明、安全的出行习惯,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发生下一个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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