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攸县检察院:“门路”变“套路”,小心诈骗陷阱!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 刘思思 黄晶 时间:2025-06-05 18:28:09红网时刻新闻6月5日讯(通讯员 刘思思 黄晶)以虚构项目为名,骗取他人钱财,你以为是“好项目”,实际上是“好套路”!近日,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刘某有多次诈骗前科,因长期痴迷地下六合彩赌博产生大额负债,遂萌生了再次诈骗他人钱财的想法。刘某想到80岁的邻居张某独自在村里经营一家商店,手头较为宽裕,便打起了歪主意。
2024年12月,刘某来到张某家中,谎称自己正在广东省湛江市投资国家级酒店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投资回报率很高,若张某愿意投资入股将可以获得丰厚盈利。刘某还将自己手机内保存的某酒店建设施工视频播放给张某看,并谎称该项目是国家级项目,属于内部消息需要保密,投资这件事任何人都不能说。张某信以为真,四处向邻居借钱,瞒着所有亲人将自己的积蓄以及借到的钱分四次交付给刘某现金共计15万元,用于投资酒店建设项目。刘某骗到张某的钱财后,将1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剩余大部分用于地下六合彩赌博等进行挥霍。
检察官普法:
本案中,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项目并以此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1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投资经营需谨慎,不劳而获不可取,核实信息有必要。对于不法分子以合伙投资、坐等收益等幌子实施的诈骗行为,更要擦亮双眼,提高反诈意识,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轻信他人,以免因贪图小利而上当受骗。同时,也希望子女多与家人沟通,多向家中老人普及反诈知识,避免老人上当受骗。时间再忙,也请记得常回家看看,多关心陪伴身边的老年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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