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法院:钓鱼帮忙受伤谁担责?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黄进东 王菲 时间:2025-07-14 11:48:38湖南长安网讯(通讯员 黄进东 王菲)相约钓鱼,热心帮忙处理挂底鱼竿却意外受伤,责任咋划分?近日,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小志赔偿小彭各项损失共计48358.24元。
2022年,某公司员工小军负责对接业主小彭的房屋装修。同年11月某日下午,小彭邀请小军到某山庄钓鱼,小军又邀同事小志一同前往,三人分别驾车抵达。钓鱼时,小彭的路亚竿钓钩挂底,小志主动帮忙操作收线。因鱼线卡紧,小志用力拉扯导致铅坠突然反弹,直接击中小彭右眼。小彭被紧急送医,诊断为右眼玻璃体积血、晶状体脱位、外伤性白内障等多处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双方因赔偿协商未果,小彭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彭、小军、小志共同参与钓鱼活动,小志应小彭应允帮忙处理挂底鱼竿的行为,构成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虽为增进情谊的无偿帮助行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施惠人仍需对自身行为尽到“善良人”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因过失造成受惠人损害。
小志作为资深钓鱼爱好者,明知鱼线较粗可能导致拉扯时回弹,却未在操作前观察周边环境、提醒安全距离或采取防护措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用力拉拽鱼线的行为直接导致铅坠反弹击伤小彭右眼,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存在明显过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考虑到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及善意动机,基于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可酌情减轻施惠人责任。
小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钓鱼活动的危险性,在鱼竿交予他人操作后,未主动与操作者保持安全距离,亦未采取避险措施,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小彭和小志各承担40%、60%的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好意施惠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好意”并非“免责”的护身符。施惠人虽无法律上的积极作为义务,却需对自身行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像一个谨慎的普通人那样,预见并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若因疏忽大意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导致受惠人遭受人身损害,施惠人需对其过失承担侵权责任。如本案中小志帮助他人操作具有危险性的工具时,应提前观察环境、提醒风险或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意外。受惠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接受帮助时,需对潜在风险保持合理警惕,主动配合施惠人采取安全措施,而非完全依赖他人保护。若因自身疏忽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依法减轻施惠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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