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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修车时被车主意外剐蹭受伤 保险公司以在营业性场所维修期间拒赔,法院判了!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方静 杨青 时间:2025-07-17 14:19:55 

湖南长安网讯(通讯员 方静 杨青)修车师傅廖某某在路边检修货车时被车主意外剐蹭导致受伤骨折,结果索赔遭拒。日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侵权人曾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代替曾某赔偿各项损失。

廖某某从事修车工作,在某国道旁开了一家修车店。2024年1月,曾某在该国道上驾驶一重型货车时,因刹车故障,便将车辆停靠在路边,并联系了廖某某前来维修。廖某某在案涉车辆车底检修时,曾某的父亲要求曾某下车,曾某误以为是要求其驾车起步,故曾某启动车辆后,与车底下的廖某某剐蹭,致使廖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曾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某无责任。当日,廖某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三处椎体压缩性骨折、横突骨折及腰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其构成九级伤残,期间已花费治疗费用共计27095元。

据悉,案涉车辆此前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因此,该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的赔付金额支付了18000元医疗费,但以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条款中约定的事故发生“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为由,拒绝赔付商业险。

廖某某索赔无果,将曾某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曾某辩称,案涉车辆已购买保险,廖某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安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曾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廖某某无责,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侵权事实的依据,遂认定由被告曾某承担全部责任。因案涉货车已购买商业保险,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抗辩此次事故发生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责。首先,案涉车辆系临时停靠路边维修,事故也发生在公共道路上,显然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在营业性场所维修发生事故的情形。其次,按照通常理解,车辆在维修期间发生事故,应当是指车辆在维修人员的控制下,对车辆进行相关维修操作持续时间内发生的事故。案涉车辆发生事故时明显不在维修人员廖某某的控制下,而是被告曾某控制的车辆。此外,本案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曾某误听指令所致,与车辆待修故障而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增大无必然关联。故对于保险公司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结合司法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原、被告双方对鉴定结果均无异议,法院核定原告廖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共计319407元。按照商业险赔付部分核减15%非医保费用1364元及已支付的18000元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300043元,保险公司未赔偿的非医保用药费1364元,由被告曾某赔偿给原告。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岳阳中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车辆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这一免责争议条款有三点需予明确:一是是否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二是车辆维修期间是否在维修人的控制下;三是车辆故障是否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本案中,事故发生在国道旁公共道路,并非在维修厂、修理车间等固定、专门的营业性场所内;事发时车辆由车主曾某(因误听指令)启动控制,维修人员廖某某身处车底无控制能力;事故系曾某误听指令、操作失误直接引发,与车辆因刹车故障需要维修本身可能带来的固有风险增加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代替车主曾某赔偿原告廖某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众所周知,购买商业保险是转移风险的重要方式。消费者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认真阅读、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亦应秉持诚信原则,合理设定免责范围,避免利用专业优势和信息不对称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也警示大家,要时刻紧绷道路安全意识,“车轮一动,人命关天”。维修作业风险极高,尤其是在公共道路等非传统“营业场所”进行车辆维修时,更需采取加倍的安全防护措施,最大限度避免类似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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