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挪车纠纷引冲突 法院调解化干戈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资衍黎 旷佳琪 时间:2025-07-31 16:23:52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被告罗某雄当庭向原告刘某初支付赔偿款1400元。
红网时刻新闻7月31日讯(通讯员 资衍黎 旷佳琪)“太感谢了!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了赔偿款!”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师古中心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邻里因停车问题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当庭兑现赔偿款,真正实现“调解即履行、案结事也了”。
2025年2月1日,正值春节,恰逢大雨。原告刘某初的亲戚驾车前往刘家拜年,行至一上坡路段时,发现被告罗某雄的亲戚将车辆停放在通往刘家必经的泥巴路路口。该停车行为导致路口变窄,加之雨天路滑,车辆无法通行,且车主未留下联系方式。刘某初及亲戚多方寻找车主未果,甚至报警后仍无人前来挪车。情急之下,刘某初用U型锁锁住了对方车辆轮胎。不久,双方亲属十余人赶到现场,因停车、锁车问题爆发激烈争执。推搡过程中,罗某雄动手打伤了刘某初的头面部。刘某初为此三次就医,花费医疗费1600余元。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协商未果,刘某初遂诉至法院,要求罗某雄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师古法庭受理案件后,曾尝试组织调解,但因双方情绪激动、各执一词,初次调解未成功。为查明事实,法庭在庭前调取了案发现场监控视频。鉴于案件涉及邻里关系且当事人对抗情绪强烈,法庭特向院机关申请加派法警协助维护庭审秩序。
庭审中,面对清晰的监控画面,被告罗某雄承认了打人的事实,原告刘某初亦对私自锁车一事直认不讳。承办法官抓住关键,认为本案因生活琐事引发,双方又是近邻,彻底化解矛盾、修复关系才是根本。遂采取“背对背”方式,分别向双方释法说理,明确指出私自锁车妨碍通行权不可取,但动手打人更是侵犯他人健康权的违法行为,需承担赔偿责任,引导双方理性看待问题,珍惜邻里情谊。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摒弃前嫌,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罗某雄当庭向原告刘某初支付赔偿款1400元,至此纠纷圆满化解。
本案的成功调解并当场履行,是衡山县人民法院师古中心人民法庭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体现。接下来,衡山法院将继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善用“情、理、法”融合的解纷方式,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实质性化解基层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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