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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奶奶十级伤残,能否主张孙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判了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王球 栗瑶 时间:2025-07-08 12:21:48 

湖南长安网讯(通讯员 王球 栗瑶)父母离异后,孙女由父亲抚养,父亲因病去世后,孙女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由爷爷奶奶抚养。在发生交通事故致奶奶十级伤残的情形下,能否主张孙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近日,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2日早上,王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雷某与魏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王某、雷某受伤,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

雷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55天,花费住院医疗费用122773.4元。除此之外,雷某还花费了门诊费4988.44元,护工费10070元。后雷某伤情经鉴定,其左侧第2、5-8肋骨骨折,右侧3-7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人体损伤伤残等级。

另雷某与王某之子王某华离婚后,婚生女孩王某芝(2009年6月21日生)由王某华抚养,随王某华生活。2017年5月17日,王某华因病去世后,王某芝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由爷爷奶奶抚养。

被告魏某驾驶的车辆系挂靠被告某运输公司运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交强险部分其中医疗费范围内18000元已在原告雷某住院期间支付给医院,商业险部分未赔付,上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后续,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原告雷某请求判令被告魏某、某运输公司承担原告雷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3107.2元,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赔偿中,主张孙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因交通事故受害,而孙子孙女系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孙子孙女也可被视为被抚养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原告方的主张,法院核定雷某受伤造成原告雷某的损失为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3004万元。

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雷某无责任。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魏某驾驶的案涉车辆系挂靠某运输公司运营,因此魏某、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王某承担本案70%的赔偿责任,魏某、某运输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魏某驾驶的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由魏某、某运输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代为赔付。

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雷某各项损失64501.16元,其中原告诉请的被抚养人生活费6261元得到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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