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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 警惕“车辆统筹”陷阱!法院:非正规保险不具赔付效力

 文章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 时间:2025-07-02 11:42:01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23年6月26日,周某驾驶货车追尾罗某的小轿车,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罗某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了车辆损失。

2025年2月27日,该保险公司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已垫付的赔偿款77100元。周某向法院申请追加某汽车服务公司为被告,称其在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安全保险”,赔偿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涉事汽车服务公司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其开展的机动车安全统筹业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活动。该公司向周某出售的“机动车交通安全保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商业保险,不适用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未支持周某要求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最终判决周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向保险公司支付75100元。

周某与汽车服务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周某可另行主张。

法官说法:机动车三者责任统筹是运输企业内部的行业互助措施,仅适用于企业自有车辆,不面向社会车辆,也不具备商业保险性质。虽然费用较低,但存在用户基础薄弱、资金监管缺失、赔付能力不足等风险。建议车主增强风险意识,通过正规渠道向具备保险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以确保赔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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