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赡养纠纷中,赡养义务如何界定?出嫁或入赘的子女是否需承担赡养义务?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吴天鹏 时间:2025-08-25 11:27:23湖南长安网讯(通讯员 吴天鹏)近日,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通津铺法庭将庭审现场“搬”进了杨柳铺乡申中村,以巡回开庭的形式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73岁的李婶是烈士子女,育有贾哥、贾弟两子。长子贾哥婚后户籍迁至女方家并在此居住;次子贾弟与妻子李小梅(化名)共同生活。后因李小梅与李婶产生家庭矛盾,贾弟不愿再与母亲同住。李婶患病后,贾弟仅支付部分医药费,未给付赡养费。因生活难以维系,李婶将两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赡养费。
法庭调解:考虑到农村仍存在不赡养老人的情况,法庭特意将庭审设在原、被告住所地,同步开展普法。调解中,贾哥以“入赘女方家”为由主张减少责任,贾弟则以家庭矛盾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法庭明确指出:李婶年事已高且患病,虽有养老金、烈士子女补偿金等收入,但不足以覆盖生活所需;贾哥户籍迁移、“入赘”的情况不改变母子关系,贾弟因家庭矛盾拒养亦于法无据,两兄弟作为子女,依法负有赡养义务。最终,经4个多小时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两兄弟按自身能力平摊母亲的医疗及养老费用,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法官说法: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法律规定不仅确定了小有所依,老有所养的正确价值观,同时也确定了抚养、赡养成立的条件。在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年事已高的现实情况下,父母可要求子女及其他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十四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案中,原告的收入不足以支撑日常生活,在其有子女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子女承担必要的生活费用。作为子女,无论是否出嫁、入赘,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赡养义务。即便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存在隔阂或矛盾,也不能以此免除赡养责任——家庭矛盾需各方共同努力化解,绝不能以违反法律的方式应对。需明确的是,不赡养老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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