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法院:五载维权路 “遇” 司法温度计 一面锦旗 “量” 出法官断案的公正刻度
文章来源:红网嘉禾分站 作者:李旺 时间:2025-08-28 18:50:52红网嘉禾分站8月28日讯(通讯员:李旺)“喂,是李法官吗?我想给您一面锦旗……。”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李孔辉法官接到了当事人王某华的来电,王某华称,感谢李法官对其案件的处理,让他的维权之路画上了圆满的句号。随着两人不断的交谈,一起长达5年之久的维权案件逐渐显现在人们眼前。
2020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间,原告王某华两次向嘉禾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付某香偿还38万元,但因证据不足两次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直到2024年9月,原告王某华第三次向嘉禾县人民法院起诉,该案才在李孔辉法官手中得以最终办结。
经查明,原告王某华与被告付某香因服装经营于2017年相识。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原告王某华三次向被告付某香共计支付38万元。后原告王某华多次向被告付某香催讨上述款项,被告付某香称“等有钱时会多给一点”。原告王某华催讨无果后遂向法院起诉。第一次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被告抗辩称本案应系合伙合同纠纷。第二次原告以合伙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被告抗辩称本案应系借款合同关系。第三次原告再次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可被告抗辩称本案应系买卖合同关系。在三次起诉的过程中,原告及被告对双方成立何种民事关系产生了激烈的争执,双方也并不明确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
李孔辉法官在审理该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原告支付给被告的38万元支付凭证,应当认为原告对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举证责任。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支付给被告的38万元系原告在被告调货的货款,此时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原告与被告就案涉38万元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但从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38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法院于2025年6月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起长达5年之久的维权之路终于落下了帷幕。
再炎热的夏日,也敌不过锦旗背后司法的温度。当事人顶着炎热的夏日为法官送锦旗,体现了当事人对嘉禾县人民法院工作的认可,同时也是司法公正及司法温度具现化的体现。嘉禾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实际行动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温度的理念,竭力为嘉禾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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