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的暴利陷阱
文章来源:娄底中院 作者: 时间:2025-08-29 16:08:11警惕!你买的电子烟可能来源小作坊!这些作坊不仅环境隐蔽、生产工艺粗糙,还假冒知名品牌,凭借价格优势和口味迅速扩张“市场”。殊不知,这些看似诱人的电子烟,实际上全是伪劣产品。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被告人彭某华、胡某交、陈某宁等6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合谋进行电子烟的生产经营活动。由胡某交纠集人员在娄底市双峰县多处建立电子烟加工作坊,并假冒某公司的注册商标,生产该公司名下的某品牌电子烟,并以11元至13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2023年8月1日,双峰县公安局在胡某交的工作坊内查获各种水果口味的假冒某品牌成品电子烟60205支,以及相关原材料、生产机械等。经鉴定,查获的电子烟均系伪劣电子烟。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一审根据彭某华、胡某交、陈某宁等六人在案件中的犯罪地位、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二年十个月至五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彭某华、胡某交、陈某宁等三人上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的《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许可,且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彭某华、胡某交、陈某宁等6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依法严惩非法经营行为,有力震慑了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合法经营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坚定立场,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对促进营商环境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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