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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晓颖: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刑事检察实践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2025年第4期 作者: 时间:2025-08-25 11:03:13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的思想旗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强调,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中国特色刑事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刑事检察工作。落实这个要求,必须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征程刑事检察理念,完善刑事检察体系、机制,强化刑事检察能力建设,更好发挥刑事检察追诉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守护公正的职能作用,不断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检察实践引向深入。

一、坚持以理念为先导,准确把握刑事检察理念的时代特点和内涵要求

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刑事检察工作,最首要的是坚持正确的理念,以理念统领、引导、促进刑事检察实践。刑事检察理念的根本要求,是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自觉融入刑事检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一)准确把握刑事检察理念蕴含的政治属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讲政治是讲法治的根本指引,讲法治是讲政治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既是政治机关,又是业务机关,要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的有机统一:从政治上着眼,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法治上着力,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一方面,着力强化政治执行力建设。结合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将政治学习与业务研讨深入融合,引导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自觉把讲政治与讲法治结合起来,把执行党的政策和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统一起来。另一方面,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出台后,湖南省检察院主动向省委汇报,省委出台实施意见并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专项督查,推动解决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湖南省委和14个市州党委均将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评估内容,彰显省委坚定支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鲜明态度,为高质效检察履职提供了支撑。

(二)准确把握刑事检察理念蕴含的系统思维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立场、观点和方法的有机统一体,系统观念始终是贯穿其中的鲜明的科学方法。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系统观念的整体思维和方法,把刑事检察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推进和深化,在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中全面履职。要系统抓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刑事检察工作自身发展。充分发挥刑事检察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安全稳定、促进犯罪治理等职能作用,全面履行好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职能,以法治之力服务中国式现代化顺利推进。要辩证把握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关系。重点突破,才能实现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才能做到统筹协调。刑事检察工作千头万绪,必须抓住关键。要持续推进最高检部署的各项专项行动,将其作为推动重点工作、带动全面工作的载体和抓手,全力打通刑事检察工作的堵点,解决履职与服务结合不紧密的问题。

(三)准确把握刑事检察理念蕴含的质效标准

刑事案件涉及强制措施的适用、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容错率最低的工作,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国家法治事业、司法公信力、当事人权益都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刑事检察工作的重心要回归到“办案基本职责上”“具体案件办理上”,从实体、程序、效果三方面来开展工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湖南省检察机关深刻领悟高质效办案的精髓要义,从办准、办快、办好三方面对刑事检察办案提出要求。

一是办准,做到明辨是非、弘扬正气。刑事案件不能办错是底线。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办快,做到降低讼累、提升效率。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程序上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避免长期挂案和程序空转,在保证“质”的基础上提高效率。同时,针对全省检察机关非羁押刑事案件开展专项清理,做到既不断提升司法效率,又依法监督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严格遵守办案期限。

三是办好,做到标本兼治、更重治本。高质效办案,不仅要对犯罪行为予以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评价,还要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思想教育、息诉服判工作,做好对被害人的释法说理、息诉罢访工作,做好对社会治理的查漏补缺、标本兼治工作。每一个刑事案件背后都可能蕴含积累已久的风险矛盾和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要把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深层治理作为刑事检察工作提档升级的重要抓手,在办案中为当事人解“法结”更解“心结”,为社会治理“治已病”更“治未病”,做到既救人又救心,既结案又事了。

(四)准确把握刑事检察理念蕴含的法治要求

将公平正义视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公正司法观的标志性特征之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法治任务。最高检党组强调,确保自身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严格”的含义,就是严守标准不放松。刑事检察严格依法办案,就是要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依法认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法理情相统一。对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一杀多人”、涉黑涉恶、涉枪涉爆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以及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犯罪,坚持该捕即捕、依法追诉。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确有悔改表现的轻微犯罪,要依法落实“宽”的政策,以更加有效的检察作为,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

二、坚持以体系为支撑,构建内外协同、上下一体的刑事检察工作格局

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刑事检察工作,关键在于优化履职体系,实现职能行使同向、工作运行高效等目标,做到内外协同、上下一体。

(一)完善执法司法相互配合制约体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依法监督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同时,也要自觉接受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协同解决执法司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湖南省检察机关坚持从三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是探索建立纪检监察与法律监督衔接机制。加强监检配合与制约,协同制定工作衔接、提前介入、线索移送等各项制度机制,推动打开职务犯罪检察、检察侦查工作新局面。

二是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全省三级检察机关148个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全部实现检察工作网接入,实现办案数据双向共享,有效破解监督线索来源渠道窄、发现获取难等问题,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规范化、体系化运行。

三是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机制。会同省司法厅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做到既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刑事案件线索,又督促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确保“罚当其错”。

(二)完善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刑事诉讼的本质就是对证据进行采集、运用和认定的过程。刑事检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中担负主要责任。完善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需要从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办案模式、统一司法尺度等方面入手。

一是转变思想观念,引领树牢证据定案理念。特别是要摒弃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制约的思维,以及有罪推定、疑罪从轻、过分依赖主观证据等错误思想,始终坚持证据定案理念,严格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既强调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也注重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审查。湖南省检察机关以排除非法证据为突破口,着力发挥检察机关审前过滤把关作用,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全部建立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有效规范侦查取证行为。

二是转变办案模式,及时发现和监督纠正违法问题。对案件定性、证据收集与采信、强制措施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重大争议的,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完善自行补充侦查机制。针对常见多发的刑事案件,研究制定类案证据指引。充分利用大数据赋能刑事指控体系构建,通过“数字画像”强化证明体系,推进精准指控和证明犯罪。

三是强化沟通协调,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形成工作合力。完善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共同研究会商机制,解决证据采信、证据链闭合、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存在的分歧,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健全完善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树立案件质量共同体意识,推动以证据为中心的审查标准向侦查环节传导。

(三)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体系

加强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是检察机关实施自我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加强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要探索构建以业务层级管理为基础,以大监督格局为重点,以畅通外部监督渠道为保障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体系。

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层级间的领导与监督。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完善指令纠正或依法撤销、变更下级检察院错误决定的制度机制。压实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责任,发挥好检察委员会集体决策作用。

二是完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落实《湖南省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加强对检察履职的全面监督制约。做实反向审视工作,注重从控告申诉、判决无罪、撤回起诉、撤回抗诉等案件中反思检察履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聚焦“重点案件、重点领域、重点人员”强化监督制约,从源头上减少错案发生。围绕刑事案件不捕不诉等重点环节,发挥案件管理部门流程监控、质量评查和检务督察部门执法监督作用,抓实对案的管理和对人的监督。

三是完善接受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健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机制,建立业务部门与联络部门双向通报制度。规范检察听证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对不起诉案件坚持应听尽听,自觉接受监督。

(四)完善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体系

检察一体化包括上下一体、内部一体,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制度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体制优势。刑事检察一体化有利于打破检察机关内部层级、条块分割的现状,有利于批准逮捕、起诉、刑事诉讼监督等刑事检察基本职能、共性业务攥指成拳,形成法律监督合力。在纵向一体上,健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顺畅贯通的监督指导机制,加大上级检察院领导管理、组织协调、督导指导力度,健全下级检察院未尽监督事项上级检察院跟进监督、接续监督机制,特别是要健全上下联动抗诉工作机制,打破上下级检察院各自为战的藩篱,让上级检察院成为下级检察院依法履职的坚强后盾。在横向一体上,健全刑事检察内部统筹管理机制,成立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加强对批准逮捕、起诉、刑事诉讼监督等刑事检察基本职能、共性业务的统筹和指导。健全刑事检察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紧密衔接的协作配合机制,完善内部法律监督线索移送、行刑反向衔接等协作配合机制,打通法律监督内部堵点,实现更好集约司法资源效果。

三、坚持以机制为保障,持续完善刑事检察履职制度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机制是顶层设计的直接实现方式,是保障工作运行的“毛细血管”,高质效的刑事检察履职需要完善的制度机制来保障。

(一)完善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机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键是要深入规范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工作。

一是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加强认罪教育和释法说理,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律师辩护权利。落实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推动“应录尽录”。推进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全覆盖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广泛、更有效的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强化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及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行为,严防发生违背意愿的认罪认罚问题。

二是提升量刑建议合法性恰当性。针对当前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存在的“同案不同量”问题,规范完善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争取在庭前解决量刑争议。进一步完善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推动统一司法标准,提升量刑建议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二)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刑事检察履职贯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在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肩负重要责任。要始终坚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全面准确认识、把握和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一是构建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管控机制。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理念,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推进法治副校长实职化履职,加强对学生的法治和安全教育。协同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管控治理,坚决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升势头。

二是完善罪错未成年人矫治、教育机制。把帮教贯穿刑事检察办案全过程,完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管理模式,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关护帮教基地建设,努力帮助认罪悔过的罪错未成年人获得继续就学、职业教育、入职培训、就业推荐等机会,推动其早日回归社会。

三是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办案机制。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长远发展,离不开一支专业的未成年人检察队伍。要加强专门机构和办案组织建设。落实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有条件的检察院要设立未成年人检察办案机构,基层检察院要设立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健全性侵未成年人不捕不诉案件常态化评查机制,完善涉未成年人案件提前介入、挂牌督办、案件会商、监检衔接、提级把关等制度,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办案质效。

(三)完善刑罚执行“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完善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湖南省检察机关着力构建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在三个方面开展探索。

一是融合“派驻+巡回”模式。出台派驻监狱检察工作办法,针对监狱巡回检察改革中部分地方派驻检察虚化弱化、易出现监督“空档”等问题,统筹推进派驻检察工作和巡回检察改革,融合发挥“驻”的便利和“巡”的优势。

二是完善内外协作机制。建立全省巡回检察人才库,成立交叉巡回检察组,省、市两级检察院指派专员,全程协调、指导把关,确保巡回检察工作有效开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情况通报、保障协助、信息共享机制,健全沟通协作、协助调查机制,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巡回检察,提升发现问题的精准度和公信力。

三是注重依靠科技赋能。建立监狱大数据检察监督平台、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数据库,运用大数据发现监督线索、挖掘深层问题。

(四)优化刑事检察管理模式

加强检察管理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最高检决定“一取消三不再”后,检察管理的责任更重、要求更高,必须一体抓好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要落实最高检《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完善以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宏观管理为统领、刑事检察部门自我管理为基础、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为枢纽、相关部门协同管理为保障的检察业务管理组织体系。

一是强化宏观业务管理。持续深化办案质效分析、会商、讲评制度,突出对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的分析研判。

二是加强办案过程管控。进一步厘清办案权限,强化个案指导,落实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和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审核责任,加强业务数据监管和案件流程监控。

三是抓实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案件质量评查应贯穿办案始终,从一开始就引导检察人员对照高质效办案标准,做实日常案件质量自查工作,及时发现并自觉整改问题。坚持效果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统一、事前自查和事后评查相结合,完善案前提醒自查、案中对照整改、案后检查评查的全过程监督机制。充分运用好检查评查结果,将其作为检察官入额、退额及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引导检察人员提升办案质效。

四是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全面推行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无罪判决、撤回起诉、撤回抗诉等案件反向审视、分析报告、专项督察制度,推动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实质化运行,推进“管案”与“管人”相衔接。

四、坚持以能力为基础,持续强化刑事检察队伍业务素能建设

推进新时代新征程刑事检察实践,关键靠人。要始终把检察队伍建设作为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确保政治能力过硬和纪律作风过硬的基础上,着重加强“看”“说”“写”“结”四项业务素能建设。

(一)强化案件审查能力

案件审查是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案件办理质效的基础环节。要将提升案件审查能力作为高质效办案的基础工作,引导检察人员在提升审查能力上下“苦功夫”。牢固树立监督理念,坚持在审查中监督、在监督中审查,着力加强对侦查取证违法、侦查措施违法、强制措施违法等深层次、实质性违法问题的监督,加强对关键证据的调查核实,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增强审查亲历性,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听取律师意见工作,完善调查核实、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制度,努力推动“在案”证据审查向“全案”证据审查转变。建立完善公开听证、大数据运用、案例检索、专家咨询、特邀检察官助理等制度,全面提高检察官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查能力。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把责任落实、责任认定、责任追究与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倒逼和促进检察人员案件审查能力提升。

(二)强化出庭公诉能力

出庭公诉是刑事检察的“看家”本领。近年来,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普遍适用,公诉缺乏对抗、挑战和压力,检察官出庭公诉能力下降。检察官助理在庭审阶段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锻炼机会不足,强化出庭公诉能力建设迫在眉睫。要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建立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出庭公诉分类应对机制,有针对性地强化公诉能力建设。落实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细化检察官助理出庭职能和权限,推动检察官助理更好发挥案件辅助审查作用。完善检察一体化机制,依规调配辖区内优秀公诉人出庭,妥善处理疑难复杂和敏感案件出庭指控工作。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落实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带头出庭公诉制度。进一步加强业务竞赛、专家授课、案例研习、传导培训等工作,拓宽学习渠道,全方位提升检察人员出庭公诉素能。

(三)强化文书写作能力

检察文书是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载体,是案件质量的直观反映。检察文书虽“小”,其中却蕴含“大学问”,体现检察人员的政治能力、专业素养,承载公平正义、民心民意。要将检察文书质量作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支撑,组织开展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优秀法律文书学习活动,常态化评选优秀法律文书,营造重视检察文书、提升文书水平的浓厚氛围。要将检察文书质量评查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要抓手,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的重要依据,通过全面细致调阅、评查文书,着力发现在证据采信与排除、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办案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检察人员提高文书质量、提升办案质效。

(四)强化案结事了能力

实践中,一些案件诉讼程序已经走完,但当事人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需要消除矛盾、化解风险;还有一些案件暴露出社会治理方面存在深层次问题,需要覆盖盲点、治理堵点。推动案结事了、社会治理,是提升刑事检察履职能力的重要要求。湖南省检察机关从两方面展开探索:一方面,坚持在释法说理中落实“三个善于”。以“实质法律关系”为基础,以“法治精神”为关键,以“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为目标,引导检察人员讲清关注焦点、讲清定性依据、讲清价值导向,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贯彻到释法说理全过程。另一方面,扎实开展“案了事未了”问题回头看工作。对刑事案件逐一评查核查,确定风险等级,建立清单台账,综合运用释法说理、司法救助、教育疏导、导入法律程序等多元方式推动事心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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