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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17名农民工10.7万元工资后逃匿 包工头王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马皓韬 时间:2025-09-15 17:13:58 

湖南长安网讯(通讯员 马皓韬)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王某因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且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履行的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至2022年期间,王某承包临湘市部分农户化粪池安装业务,雇请张某、陆某等18名农民工施工。工程完工后,王某从发包方处足额领取近30万元工程款,支付部分工资后,还拖欠17名农民工工资合计约10.7万元,此后便刻意躲避农民工联系。

2022年春节后至2023年9月,被欠薪的农民工多次寻找王某无果,遂向临湘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监察大队多次找寻、联系王某无果后,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通过张贴、短信等方式送达王某,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但王某仍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拖欠工资。2024年12月,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量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需承担刑事责任。劳动报酬是农民工维持家庭生计的重要保障,恶意欠薪不仅侵害劳动者权益,更破坏劳动用工秩序与社会公平。我国法律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纳入刑事处罚范畴,正是为了以司法权威震慑违法行为,让欠薪者付出法律代价。

法官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依法用工、诚信付薪,切勿试图以逃匿等方式逃避责任,否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同时,劳动者遭遇欠薪时,可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权,积极提供证据,借助司法力量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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