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犬伤人,八旬饲养人无力赔偿? 桂阳法院巡回法庭进村解困局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何文敏 王球 时间:2025-09-03 15:25:02湖南长安网讯(通讯员 何文敏 王球)一条家养土狗在郴州市桂阳县某村多次伤人,先后咬伤七八位村民,成为当地一大安全隐患。2025年5月,这条狗再次咬伤路过的欧阳大哥,致其腿部重伤。欧阳大哥就医后花费医疗费两千余元,多次向饲养人欧阳大爷索赔未果,遂诉至桂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元。
面对这位年近八旬、家徒四壁、卧病在床且强烈抗拒赔偿的饲养人,桂阳法院舂陵江法庭没有简单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将“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理念深度融入案件处理全过程。考虑到被告年事已高、卧病在床、行动不便,法庭决定将巡回审判庭设在当地村委会,主动下沉司法服务,深入基层就地解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进一步发现欧阳大爷夫妇生活极其困难,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该犬只屡次伤人安全隐患突出。为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法官随即展开多轮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化身“调解员”和“普法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一方面向欧阳大爷释明饲养动物致损的法定责任,告知其放任行为不仅是对被害人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公共安全的漠视,引导其认识危害、转变观念;另一方面与欧阳大哥坦诚交流,说明欧阳大爷夫妇的现实困境,引导其考虑邻里关系和执行可能性,推动其降低赔偿预期。
最终,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的调解下,双方达成“特殊”和解:欧阳大爷尽其所能赔偿欧阳大哥700元,并将伤人恶犬移交欧阳大哥处置。协议当场履行完毕,不仅解决了赔偿问题,有效修复了受损的邻里关系,更从源头上消除了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为农村地区文明养犬、依法担责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实践课。
该案是舂陵江法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通过巡回审判打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以就地调解弥合邻里关系裂痕,用源头治理拔除矛盾隐患,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与效能。
【法官说法】:饲养人不论老幼贫富,责任法定,管理之责不容推卸。散养、放任,尤其是对已有伤人倾向的犬只不加管束,是严重的失责行为,必将承担法律后果,“散养无忌、养而不管”的陋习积弊必须改变。狗绳就是法律绳,不拴绳等于担风险。法官提醒,广大村民特别是动物饲养人,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好自家犬只,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美丽乡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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