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湖南长安网>法治湖南>以案说法

法治教育零距离 以案为鉴筑防线

 文章来源: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 作者: 时间:2025-02-13 10:07:44 

2月11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一起贩卖毒品案在赫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汤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约0.7g依托咪酯,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并安排人员在益阳市赫山区某饭店附近路边将依托咪酯交付给刘某某。检察机关提请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汤某某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汤某某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汤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后,法院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学校在校学生、老师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检察官提醒】

毒品犯罪不仅严重危害个人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幸福,更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巨大威胁。毒品是社会的毒瘤,一旦沾染,往往导致个人堕落、家庭破碎,甚至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深远。正因如此,我国法律对毒品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明确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毒品种类、数量及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相应刑罚,直至死刑。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正处在身心发育成长的关键阶段,心理防线薄弱,好奇心强,辨别是非能力弱,对于毒品的危害和违法性缺乏认知,容易受到毒品的侵袭。检察官希望青少年学生以本案为警醒,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拒毒防毒的自我保护意识;崇尚科学、陶冶情操,树立正确的三观,筑牢抵御毒品侵害的思想防线;积极加入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中来,当好禁毒“宣传员”和“监督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精彩专题
为您推荐
热点排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9 www.hnzf.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投稿邮箱:hncaw@qq.com
主办单位: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号:湘ICP备11020403号-2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