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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法院:买受人拖欠货款,出卖人能否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文章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5-03-17 16:17:14 

当事人就买卖合同进行结算后,买受人向出卖人出具《欠条》的情况较为常见。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能否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雷某、李某承包了嘉禾县行廊镇高标准农田项目,因项目所建设需要多次向嘉禾某混凝土公司采购混凝土,合计31550元。2020年12月,雷某、李某支付了10000元,并就剩余货款向嘉禾某混凝土公司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下欠某公司混凝土货款21550元。《欠条》出具后,经公司催收,两人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拒不付款,嘉禾某混凝土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被告根据双方交易习惯达成混凝土买卖合同,双方就货款进行了结算,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下欠原告货款21550元至今,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向原告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之规定,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所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

典型意义

法治化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嘉禾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嘉禾县以降成本为核心的优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以实际行动护航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诚实守信是市场的黄金法则,该案的判决,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企业投资、经营的信心,更有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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