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 如何确认无效
文章来源:湖南法治报 作者: 时间:2025-03-14 10:14:52恶意串通签订并且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如何被法院确认无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纸判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获评2024年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
当事人向省高院送锦旗。
2020年6月1日,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简称兆亮公司)与李某签订《以租抵债合同》,约定以租抵债。截至2020年5月31日,李某对兆亮公司享有债权339万元。兆亮公司将两栋厂房出租给李某使用4年,用于偿还所欠前述债务。
同时,对兆亮公司享有债权的长沙市天心区居民陈佩仪、雨花区居民肖清良,认为李某不是兆亮公司债权人,所谓的《以租抵债合同》,是和兆亮公司管理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所载明的债权是虚假的,目的是为了收取高额租金,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损害兆亮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10月,陈佩仪、肖清良向湘乡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以租抵债合同》无效。2022年1月,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381民初2994号判决,认为李某通过受让债权的形式成为兆亮公司债权人,一部分是直接从黎某等人处受让的3笔债权,另一部分是从王某处受让的债权,王某的债权系通过受让曾某等15人的债权而来。虽然部分债权转让行为存在瑕疵,但不能证明李某和兆亮公司签订《以租抵债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由此,驳回陈佩仪、肖清良的诉讼请求。
陈佩仪、肖清良不服,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6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裁定撤销,发回重审。
2022年11月,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381民初2163号判决,再次驳回陈佩仪、肖清良诉讼请求。
2023年2月,陈佩仪、肖清良再次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12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3民终222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其一,李某受让债权的真实性不能确认。
其二,王某2019年3月5日至2021年4月5日担任兆亮公司总经理。《以租抵债合同》签订于2020年6月1日。王某以明显低价受让所任职公司的15名债权人的债权,然后转让给李某并获取差价,随即兆亮公司与李某签订《以租抵债合同》。王某的经营管理行为代表公司意志,前述行为足以认定兆亮公司与李某存在互相配合,双方具有串通性。
其三,李某作为兆亮公司厂区租户,明知兆亮公司被刑事追诉,亦应当明知兆亮公司负债甚多。其并非兆亮公司原始债权人,却以低价获得高额债权,再通过以租抵债方式获得全额清偿,谋取巨额利益。李某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兆亮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故意为之,主观上显然具有恶意。同时,其明知王某系兆亮公司总经理,受让王某从他人处转让而来的债权,并使王某获得较高利益,应当认定其与兆亮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李某与兆亮公司签订《以租抵债合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遂判决撤销湘乡市人民法院(2022)湘0381民初2163号判决,确认李某、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签订的《以租抵债合同》无效。
其后,兆亮公司、李某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作出(2024)湘民申1037号裁定驳回。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154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5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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