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人民法院:农资纠纷无小事 互谅互让促振兴
文章来源:衡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5-03-06 16:56:04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新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农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农资店经营者贺某与农户周某在法官的调解下互谅互让,摒弃前嫌达成一致意见,周某当庭兑现了欠付的农资款,法庭调解工作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点赞。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至7月,农户周某在贺某经营的农资店多次购买水稻种子、化肥和农药等共计2500余元,其中赊购1504元,后周某因种植的水稻大幅减产,怀疑系贺某出售的种子及农药存在质量问题所致,遂要求贺某承担相应责任。此后双方就剩余款项的支付多次沟通未果,并产生口角,贺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支付欠付的农资款1504元。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收到起诉材料后,为尽快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初步了解情况后决定组织双方到庭进行调解。同时,为切实查明案件事实,同步联系当地政府及农业部门进行了解核实,得知涉诉水稻减产原因在之前已经过专业检测,系感染“矮缩病毒”导致的水稻病害,与种子及农药质量并无关系,且农户部分损失已由保险公司理赔到位。
双方到庭后,通过面对面沟通释明,承办法官发现双方除就水稻减产原因存在分歧外,还因贺某早前催收欠款时的一些过激言论激化了矛盾,导致双方互不相让,遂转而分头疏导双方情绪。一方面向周某释明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及违约举证责任,指出水稻减产与农资产品质量并无直接关系,且赊购农资产品已是对农户的帮助,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另一方面,提醒贺某就自己的不当催收言行进行反思,引导其换位思考,体谅农户生产不易并主动向周某致歉。
经多轮工作,双方最终均作出让步,贺某同意核减部分欠款,周某当庭支付剩余的1000元农资款,双方握手言和,并对法官耐心细致高效化解纠纷表示感谢!
该案的高效调解既保障了农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减轻了农户诉累,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正是衡山法院扎实开展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的生动实践。接下来衡山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切实做好涉农纠纷化解工作,为助力乡村振兴提供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应妥善保管书面协议、送货单、对账单等凭证。农户在购买农资时要注意留存购销凭证,发现质量问题等应及时拍照取样留证,并可通过权威鉴定等方式有效维权,同时赊账农资应按时偿还;经营者则应规范赊销流程,留存送货单、签收记录,并书面约定还款期限等,避免“口说无凭”,且要诚信提供产品,注重沟通方式,避免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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