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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伙时合伙人之间出具借条,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晏可慧 时间:2025-04-21 12:58:01 

湖南长安网讯(通讯员 晏可慧)三人合伙从事工程项目,散伙清算时,合伙人之间出具了借条一份,收到借条一方能否以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权利?法院如何认定?近日,云溪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6年,原告小甲、被告小乙及案外人小丙三人合伙从事工程项目,小甲向小乙支付出资款45万,后项目烂尾。2023年,小乙向小甲出具借条,内容为借到原告现金5万元。后小甲多次向小乙催讨借款未果,遂将小乙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小乙偿还借款。小乙辩称,二人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而系投资(合伙)关系,这张借条并不说明他们之间有借贷行为,而是因为退伙结算形成的特殊债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本案原告以借据作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双方系投资(合伙)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虽然被告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合伙关系,被告出具借条在原被告投资(合伙)关系结束以后,系合伙清算达成的协议,原告可以以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小乙偿还原告小甲欠款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借贷与合伙投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在合伙关系中退伙或解除合伙关系时,应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的约定,避免后续纠纷。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无论是合伙还是借贷,都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谨慎的态度,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签订明确的合伙合同或借款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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