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人民法院:一男子虚开发票获刑十一年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蒋家丽 时间:2025-04-21 12:13:40湖南长安网讯(通讯员 蒋家丽)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至2022年期间,李某某先后在山东、江苏等地成立9个公司,经营化工产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等。因部分无购油资质客户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某控制的9家公司富余大量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获利,便联系需要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下游公司,建立微信群联系,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虚开发票,并由下游公司支付票面金额6%费用为“好处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6份,税款数额10267958.43元,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依法纳税是企业信用的基石,也是市场名片的体现。企业经营应该守住底线、筑牢防线,增强企业合规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切勿在没有发生实际交易情况下,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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