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雨湖区法检联动共绘生态司法新图景
文章来源: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 作者: 时间:2025-04-01 16:14:44又是一年春风起,补植复绿正当时,3月27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喜申与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苏妲带队在姜畲镇金马村开展“补植复绿”行动。金马村党支部书记谭曙光带领村支两委与法检干警协同栽种中完成司法闭环。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中旬,被告人姜某某以800元的价格收购村民倪某某自留山上的树木。2022年10月中旬,被告人姜某某明知砍伐自留山上的树木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等手续,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进行砍伐售卖。在砍伐过程中,被告人姜某某与当地农户协商以2280元的价格收购自留山上的树木进行砍伐售卖,其中姜某某负责砍树,张某某、杨某某负责将树木运下山装车,张某某将木材运往木材市场进行售卖。另查明姜某某等人共获利近2000元,人均获利约650元。经鉴定,姜某某等人滥伐的树木主要为阔叶树,树龄为近熟林,锯断的面积约3亩,锯断的树木株数为63株,锯断的林木蓄积21.7184m³,折合材积15.5143m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同时,因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在明知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才能进行砍伐的情形下,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便将姜畲镇的林木砍伐出售,其犯罪行为造成生态公益林受到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连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三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姜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完成189株苗木栽植;逾期未栽植则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5180元。
此次“补植复绿”行动不仅为受损山林披上新装,更以“一案双责”的司法实践树立起生态保护标杆。雨湖法检两院通过“刑事惩治+民事追责+生态修复”的三维治理模式,让破坏者从“砍树人”转变为“种树人”,实现惩治违法与生态复苏的同频共振,向社会传递着保护生态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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