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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车辆统筹险理赔?

 文章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5-05-27 09:59:26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险等于商业保险吗?发生交通事故后,安全统筹公司需要承担保险责任吗?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判决被告物流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万余元,统筹公司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2024年11月3日,杨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与车前方行走的行人黄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4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杨某系某物流公司的员工,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在统筹公司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对于黄某的各项损失,杨某和某物流公司认为自己购买了“保险”,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和统筹公司进行承担。后因赔偿相关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黄某儿子将杨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统筹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杨某系某物流公司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本案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用人单位,即某物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因杨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某统筹公司并非保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其与物流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合同》并非保险合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也非商业三者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故本案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由物流公司承担,物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合同另行向统筹公司主张权利。

法官提醒:车辆统筹并非商业保险,统筹公司不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保险公司,车辆统筹合同是统筹公司与被统筹人签订的,只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上述的案例中,事故发生后,车主很难获得赔付,只能由侵权行为人先行向第三者进行赔偿后,再向统筹公司追偿。

各位车主在购买车险时,务必选择具有从事保险业务资质的正规保险公司,谨慎查看保单、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如发现公司名称中带有“统筹”或“汽车服务”字样,保单合同中写有“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等内容,须警惕“高仿保险”,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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