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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五旬独臂残疾人打赢“过期保单”理赔案

 文章来源:湖南法治报 作者: 时间:2025-05-29 09:05:43 

少年时意外致残、双亲早逝、终身未娶,蓝山县50岁的徐某用一只左手撑起了大半生。然而2023年一场心梗,让这个饱经沧桑的汉子再次跌入深渊——当他凭2010年购买的保险申请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附加险过期”为由拒之门外。

从信访维权到法律援助,从一审争议到二审调解,这场历时一年的“保险保卫战”,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用专业与温情为他点亮希望之光,让33958.01元理赔款化作寒冬里最温暖的法治阳光。

一场大病撕开保险理赔迷雾

2010年,为给人生添份保障,徐某咬牙买下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15000元,保险期限20年,每年交纳保险费2801.1元,分10年交纳完毕。同时,主合同中还附加了“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5000元,每年交纳保费125.7元,分10年交纳完毕,保险期限10年。

合同签订后,徐某每年按时交纳保费。至全部交纳完毕时,共累计交纳保费29268元。

2023年11月26日,在广东珠海打工的他突发心梗被紧急送医,进行心脏支架手术。出院后,他突然想到自己多年前购买的重大疾病险。

“这份保险是我现在唯一的依靠。”带着希望和期待,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然而,现实给了他一记沉重的打击。保险公司以其保险已过有效期为由,拒绝了医药理赔请求。这个消息令他感到无比沮丧和无助,也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

2024年3月5日,他开始了自己的一系列维权,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理赔1.2万元住院自费部分,或全额退回所交的保险费用。

更让他未曾料到的是,当他通过国家信访局投诉后,保险公司仍旧迟迟未给出任何处理结果,“理赔难”如巨石般压在他的肩头。

用专业撕开条款“陷阱”

5月14日,徐某来到了蓝山县法律援助中心,蓝山县塔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朱晓玲被指派办理此案。

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蓝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徐某主张的医疗费能否得到理赔?主张的保费能否全额返还?法院认为,徐某被初次确诊为“急性下壁心肌梗死”为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负有保险责任,不得以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及47条规定,其主张全额退还所交纳的保险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人身保险合同截至2024年所累计产生的红利及红利利息1950.04元及现金价值22007.97元,保险公司应当退还。

8月15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徐某保险金12286.35元,返还红利及现金价值共计23958.01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某向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点援”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忠伟办理该案。

彭忠伟接过案卷时,一眼锁定争议焦点:附加险期限能否短于主险?

“看似是合同约定,实则是对监管规章的理解之争。”他连夜研读《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发现关键条文:无保证续保的附加健康险,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

而在徐某一案中,重疾险条款未承诺“保证续保”,反而注明“保险公司可调整费率”,完全符合“无保证续保”特征,依规必须覆盖主险20年期限。

二审庭审中,法援律师直击要害:“若允许附加险‘早退’,投保人将陷入‘主险未到期,重疾无保障’的困境,这与监管层‘守护消费者长期权益’的初衷背道而驰!”一番法理与情理兼具的陈词,让法官频频点头,也让保险公司的抗辩显得苍白无力。

从拒不和解到握手言和

庭审结束后,保险公司态度发生了转变,主动联系律师寻求调解。这一要求被徐某明确拒绝。

原来,在之前维权过程中,保险公司种种行为让他深感失望和愤怒。一方面,保险公司当年的代理公司已撤销网点,导致徐某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才取得联系。另一方面,在沟通理赔事宜时,保险公司态度强硬直接拒绝调解,让其直接去法院起诉。

彭忠伟并没有放弃。对于徐某来说,调解可能是一个更快捷解决问题的方式。他从法理、情理、现实等多个角度与其深入沟通劝解,最终让徐某逐渐解开心结。

2024年11月22日,双方达成调解。保险公司支付徐某理赔款1万元,返还红利及现金价值共计23958.01元,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回顾这段艰难的理赔之路,徐某感慨万千。“我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和法律援助的力量,正是有了这些关爱和支持才让我在逆境中重获新生。”

“残疾人的生活更为艰难,面临更多挑战。尽全力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理赔得到的款项不仅仅是冰冷的数字,更是今后生活的一种希望和依靠。”彭忠伟也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年龄等情况,选择合适产品避免未来保障缺口。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合同是否标注“保证续保”或“不保证续保”,优先选择承诺续保或长期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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