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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转移财产,拒不偿还百万债务,杨某某被判刑

 文章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 时间:2025-05-21 10:22:56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某公司代垫按揭款1425065.9元及利息370000元、代垫按揭款2200963.05元及利息572035.3元,同时判决被告杨某某对被告王某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

后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汨罗市人民法院执行。经查证,被告人杨某某在2017年11月4日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以28万元的价格过户给他人,导致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4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2024年12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与某公司达成债务免除协议,杨某某家属按照协议支付了270万元给该公司,并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具有故意转移、藏匿财产行为以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行为。

杨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承认其因侥幸心理和法律意识淡薄,企图通过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被告人杨某某故意转移、藏匿财产以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执行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任何规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我们敦促所有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否则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本案的判决再次警示所有被执行人:应主动配合法院执行,任何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对抗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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