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私了”,事后能反悔吗?法院判了!
文章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5-05-22 09:25:33一场交通事故后,双方私下和解并签订了赔偿协议,事后被告也按约履行了赔偿义务。但几个月后原告以显失公平为由诉至安乡县人民法院,法院会支持吗?
2023年11月25日11时55分,李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安乡县文艺路与下东门街交叉路口西200米路段进出道路时,与汤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碰撞,致汤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李某负主要责任,汤某负次要责任。李某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24年2月28日,汤某、李某、某保险公司三方在场,李某(甲方)与汤某(乙方)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某保险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向汤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分别转账13373.48元、118926.52元,共计132300元,加上前期垫付的28000元,某保险公司共计向汤某支付160300元。之后,汤某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汤某的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该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签订后,某保险公司、李某分别向汤某支付了160300元、5551元赔偿款,尚欠汤某3000元。协议签订时,汤某虽未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但某保险公司在核算其损失时,已按十级伤残标准予以计算,某保险公司主观上不存在利用其优势地位,致使汤某对自己的伤情缺乏基本的判断。另外,案涉协议的赔偿项目具体包括医疗费、续医费、伙食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客观上协商的赔偿数额与汤某根据鉴定结论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之间的差距并未超过合理范围。综上,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故法院对汤某主张撤销案涉赔偿协议并重新确定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汤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基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一般认定其合法有效。尽管和解协议原则上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权撤销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如果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协议显失公平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签订调解协议时有重大误解、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协议。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案中,汤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所受损害及损害后果、对协议内容存在基本的判断能力。其与李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汤某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反悔诉至法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要明确赔偿项目及具体计算依据,尤其是要充分考虑后续可能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自身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等不确定因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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