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有说法 | 员工两年迟到48次称“未超额度”,法院:每月3次免罚≠许可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贺艺蕾 时间:2025-05-31 17:58:05红网时刻新闻5月31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贺艺蕾)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布五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其中一件受到不少上班族关注:一名员工因迟到次数过多被解聘,他却主张公司有“每月免费迟到3次”的额度,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解雇行为合法。
2018年7月,汤某某入职湖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解除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入职培训时,汤某某曾阅读学习了《考勤管理制度》并签名,其中规定:“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6次以上,或一年累计15次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汤某某迟到29次;2023年,又迟到19次。2023年10月,公司以汤某某连续两年累计迟到超过15次、严重违反考勤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汤某某不服,认为《考勤管理制度》中还写到:“每月迟到30分钟之内(不包含30分钟)超过3次的,从下一次起,每次扣罚工资30元……”这意味着每月可免费迟到3次,其全年迟到次数未违反该项规定。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合理有效,且汤某某在入职时已签字确认。汤某某所称的“每月免费迟到3次”,只是对少量迟到行为给予免罚处理,并不影响迟到次数的累计统计,不能抵消规章制度中“一年累计迟到15次以上视为严重违纪”的规定。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驳回了汤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免罚”不等于“许可”。在企业管理中,免除经济处罚是一种相对宽容的管理措施,但绝不等于纵容员工可以违反工作纪律。劳动者应当自觉恪守劳动纪律,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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