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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受伤谁有理?受“攻击伤”找对方索赔,法院不支持!

 文章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5-05-08 09:50:40 

近日,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双方互殴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曹某与林某双方均居住在某小区同一单元,曹某住在四楼,林某住三楼。某天凌晨,曹某与林某因日常琐事发生争执,在事态稍微平息时,曹某仍追至林某门前,砸其大门继而引发双方肢体冲突,在过程中曹某用左手掐林某脖子,并用右手挥拳殴打林某,林某也用双手挥拳殴打曹某,双方进行互殴,造成双方受伤。公安部门查明事实后就此次斗殴事件对曹某、林某均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安部门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显示:曹某右桡骨远端骨折负影累及关节面评定为轻伤一级,该损伤为攻击伤。后曹某自行向鉴定机构申请对其伤情及三期(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曹某右桡骨远端骨折,建议伤后伤休120天,护理60天,营养90天。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赔偿其相应损失。

林某辩称,曹某右手受伤系攻击林某时导致的,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林某实施了侵权行为,也无法证实侵权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华容法院认为,攻击伤系伤者主动拳击硬物产生的反作用力形成的损伤,结合全案证据可证明曹某的右桡骨远端骨折系其自身攻击他人所致,该损害后果与林某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林某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公民的生命、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但攻击他人导致自身受伤属于攻击伤,攻击伤系伤者主动拳击硬物产生的反作用力形成的损伤,如不存在对方具有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存在正当防卫情形时,对此攻击伤后果应由其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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