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正怀:统筹协调三个重要关系 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时间:2025-10-11 10:08:39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用普遍联系的、全面系统的、发展变化的系统观念来看待,我们要统筹协调好严格保护与利益平衡的关系、价值引领与技术中立的关系、立足本国国情与尊重国际规则的关系,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质效。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概括为“六个必须坚持”,其中包括必须坚持系统观念。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用普遍联系的、全面系统的、发展变化的系统观念来看待,不断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我们要以系统观念为指引,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重点统筹协调好以下三个关系,不断提升工作质效。
第一,统筹协调好严格保护与利益平衡的关系。人民法院既要通过裁判彰显保护创新的司法刚性,又要防止权利滥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在激励个体创新与保障公共利益间划定合理边界。
首先,严格保护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理念。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与社会功能的双重价值。如果没有严格保护,创新者的投入与收益将逐渐失衡,导致创新动力不足。严格保护通过提高侵权成本、强化法律威慑,为市场主体构建稳定的制度预期。在司法实践中,严格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高侵权成本,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增加侵权代价。二是强化刑事威慑,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三是完善救济措施,通过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实现“快保护”。
其次,利益平衡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无论是知识产权立法还是司法,都需要在创造者对其劳动果实的权利和未来的创造者自由表达的权利之间探寻一个适当的平衡。在司法实践中,利益平衡理念体现在多个方面。例如专利制度中的“以公开换保护”。发明人通过专利说明书完整披露技术方案,既避免重复研发的资源浪费,又为后续改进提供知识基础。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其专利垄断权,它通过强制信息披露既保障创新者权益,又确保社会能共享技术进步带来的长期收益。又如著作权制度中的“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一方面,保护表达是为了激励创作。作者将思想转化为文字、图像等具体表达形式的过程,凝结了其独创性劳动,法律赋予排他性权利具有正当性。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过独创性标准、实质性相似判定等规则确认表达形式的法律地位。数字时代,这一保护更延伸至代码结构、用户界面设计等新型表达形式,确保新兴创作领域获得制度支撑。另一方面,不保护思想是保障创作自由的制度选择。思想作为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其自由流动是文化进步的基础。如果将抽象思想纳入著作权保护,将导致知识垄断与创作枯竭。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将思想保留于公共领域,为二次创作、批判性重构保留空间,使知识生产形成“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累积效应。三是商标制度中的“撤三”,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可被撤销。这一制度既非单纯惩罚商标囤积行为,也非绝对维护注册在先原则,而是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来实现商标制度激励使用、优化资源配置的核心价值。一方面,保护商标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商标的价值源于市场使用中积累的商誉,而非注册行为本身。“撤三”制度通过设定使用义务,确保商标权与市场贡献相匹配,防止“符号圈地”损害真实经营者的竞争机会。另一方面,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共秩序。商标资源具有有限性,若放任未使用商标占据注册簿,将抬高市场准入门槛。“撤三”制度通过司法程序清理长期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使商标保护回归以实际使用为核心的原则,彰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使用、反垄断、护公平”的核心价值取向。
最后,关于严格保护与利益平衡的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要通过法律手段激励创新、保障公平竞争,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这一过程中,“严格保护”与“利益平衡”通过制度设计与司法智慧的动态调整,构建起“保护中见平衡、平衡中守底线”的治理模式。二者的辩证统一在当前主要通过三重机制实现动态均衡:一是比例原则,让保护强度与创新贡献度相匹配,避免“一刀切”保护导致的制度僵化;二是分层治理,针对基础研究与应用创新、战略性产业与传统领域实施差异化保护策略,使司法政策与国家发展阶段深度契合;三是弹性规则的制度预留,通过当然许可、开放条款等机制为技术扩散保留制度出口。
第二,统筹协调好价值引领与技术中立的关系。面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挑战,司法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维护技术中立原则的同时避免技术工具异化法律伦理。
首先,价值引领是司法审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技术发展需要与社会价值目标协同。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公共政策工具,必须确保技术创新服务于人类福祉提升、社会公平实现等根本价值。价值引领理念在司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权利边界应以人为本,在技术应用中优先保障基本人权。例如,在数据产权纠纷中确立“数据最小必要”原则,要求技术应用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二是技术伦理的司法转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解释。例如,AI生成物著作权认定中,法院通过“人类智慧主导”标准,防止技术替代人类创造力;其三,风险防控的前置化,运用禁令制度阻断高风险技术扩散。
其次,技术中立理念是技术发展与制度稳定的重要保障。当前,AI技术蓬勃发展,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还没正式出台,有的法官在遇到涉及新技术新类型案件会比较困扰,不知究竟应该从哪些角度去把握。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中立的工具,技术的价值取决于具体的应用场景。而技术中立理念在司法中始终存在:一是客体评价的客观性,将技术方案的法律属性与其实施后果相分离;二是责任认定的中立化,对技术提供者与使用者依法进行责任切割;三是规则适用的普适性,避免因技术迭代频繁修改法律标准。
最后,关于价值引领与技术中立的统筹协调。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在技术研发阶段需坚持严格中立,在技术应用阶段应该强化价值审查。司法通过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阶审查,协调技术发展与价值目标,从而引导社会理性看待技术发展,既防止过度依赖技术陷入不切实际的预期,也避免对技术应用采取过度限制的倾向,从而使得科技发展能够服务于经济发展和人民利益。
第三,统筹协调好立足本国国情与尊重国际规则的关系。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既要对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更要立足中国发展阶段,构建兼具国际视野与本土智慧的规则体系。
首先,尊重国际规则理念是中国融入全球创新发展进程的必然要求。国际规则遵循的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全球化契约,其必要性源于技术流动的全球性与治理秩序的协同性。若司法实践偏离国际规则,易引发贸易报复、技术封锁等系统性风险,损害国家创新发展环境。司法实践中,国际规则的本地化转化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是通过法律、司法解释等将国际条约转化为可操作的裁判规则;二是裁判标准的趋同建构;三是跨境协作的程序创新,搭建司法协助网络破解跨国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需注意的是,国际规则的司法内化并非被动接受,而是通过制度竞争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话语重构,推动本土经验上升为国际规则。
其次,立足本国国情理念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后发国家,制度设计必须与产业发展阶段相匹配,过度超前保护可能导致“制度空转”,滞后保护则引发“创新抑制”。中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司法政策需在技术引进、自主创新、文化传承间寻找动态平衡点。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方面可以体现出这一理念:一是大力加强对攻克“卡脖子”技术的保护力度,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的设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方式,对人工智能、高端芯片、生物医药等关键技术领域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二是大力加强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纳入著作权法保护框架,实现传统文化资源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机衔接。加强中医药专利保护,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则强调与传统保护制度衔接,等等。三是大力倡导诚信诉讼。设立“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专项案由,发布一系列典型案例,引导权利人诚信维权。
最后,关于尊重国际规则与立足本国国情的统筹协调。国际规则与本国国情的辩证统一,本质是全球化时代法律多元主义的治理实践。知识产权司法通过这种动态调适机制,在维护国家发展主权与承担国际责任之间,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治理之路。而真正的规则普适性,唯有通过多元主体的创造性参与才能实现。
当前,人工智能、区块链、生物技术、元宇宙等新兴领域的快速发展,对传统知识产权司法体系提出了多维度的挑战,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与规则也在技术浪潮的冲击下不断调整。面对新兴疑难复杂问题,知识产权法官应始终坚持系统管辖,把握好不同理念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面向未来,我们期待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守正与创新,让知识产权更好地服务于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这既是中国的实践,更是世界的机遇。
(作者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郭正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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