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学法律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省法学会 作者: 时间:2025-10-13 10:35:27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学法律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法学会、省直各研究会、各有关单位:
经省法学会领导同意,现将《湖南省法学法律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法学会
2025年9月26日
湖南省法学法律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湖南省法学法律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管理、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央关于加强法治人才和智库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服务全面依法治省为宗旨,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法学法律问题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优化机制为动力,以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和服务法治实践能力为重点,围绕地方立法、执法司法、司法改革、社会治理等法治领域重大问题开展研究咨询的法治人才库和专业化平台。
第三条 工作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联系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坚持科学管理、确保规范有序,坚持合作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坚持创新驱动、成果转化,构建具有湖南特色的法学法律专家库。
第二章 专家库组成
第四条 组织架构。专家库由省法学会组建和管理,设立刑事法、民商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党内法规、纪检监察、涉外法治、立法研究等专业领域和门类,并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第五条 选聘标准
(一)法学专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年龄6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法学教学和科研工作10年以上;
3.出版过1部以上学术独著并且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过5篇以上学术论文;
4.主持完成过一项国家级课题或两项省部级课题,或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法学类奖项;
5.在某个法学研究领域有突出成果和较高声誉,为省内相关领域的学科带头人或领军人才。
(二)法律专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年龄6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具有三级高级以上法官(检察官)等级,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年以上;
3.在本行业、本领域专业能力得到普遍认可,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法律实务类奖项,或主持办理过在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或典型意义的司法实践事项。
(三)青年专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或具有四级高级以上法官(检察官)等级,从事教学、科研或法律实务工作5年以上;
3.出版过一部以上学术独著,或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过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主持完成过一项省部级以上课题,或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法学类奖项;在本行业、本领域专业能力得到普遍认可,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法学法律实务类奖项或主持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或典型意义的司法实践事项。
(四)省外法学法律专家
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根据省外法学法律专家的专业、成果、声望、影响等进行评估,并结合专家库成员入库条件择优聘任入库。
第六条 聘任程序。专家库成员采取特别邀请、个人自荐、他人举荐、单位推荐等形式产生。个人自荐、他人举荐、单位推荐的专家,需填写湖南省法学法律专家库个人信息登记表,并由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经省法学会审查、公示后,收录入库。特邀专家,由省法学会提出聘任意见,征得本人同意并经审查、公示后收录入库。专家库专家由省法学会统一颁发聘书,并函告本人和所在单位。
聘任期限。专家库专家聘任期限为五年,聘任期满后,征得本人同意,经省法学会批准后可以续聘。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服务重大决策。参与地方立法调研,参与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和重大项目评估,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供重要支撑。
第八条 服务法治实践。参与地方立法规划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法规草案的起草与审议、立法后评估等立法活动;参与法律咨询专家、法学会基层服务站点工作,推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社会治理;参与司法政策研究、司法课题调研、重大疑难案件咨询等。
第九条 繁荣法学研究。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特点,紧盯法学研究前沿,深入开展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中的重大法律问题,积极开展应用对策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第十条 开展法治宣传。组织参与“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等法治宣传活动,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
第十一条 推动学术交流。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学术研讨、论坛等活动,加强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内外知名智库合作,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执法司法协作和涉外法治研究,扩大湖南法学界的影响力。参与省法学会组织的法治论坛,为法治湖南建设建言献策。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加强动态管理。专家库专家实行分批收录和开放式动态化管理,每两年增补一次。对因超龄、工作变动、主动申请退出、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活动、健康问题或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等原因不宜再作为专家库成员的,将调整出库。省法学会适时对专家库进行更新,专家库专家及其推荐单位应及时向省法学会提供专家的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加强供需对接。接受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法律实务部门委托项目,组织专家库专家开展研究,提供咨询建议。对接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参与执法督察、案件质量评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等活动。组织专家库专家申报省社科联、省法学会发布的年度法学研究课题。推动专家库成果通过媒体、学术期刊等平台发布,扩大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加强成果转化。拓宽转化渠道,丰富转化形式,及时将专家库专家研究成果通过专报、要报等渠道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推动进入立法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加强智慧管理。逐步建设全省统一的专家库管理数字化平台,实现专家信息动态管理、课题申报评审、成果共享交流等功能。建立法治案例库、法律法规数据库,为专家库研究提供数据支持。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专家库成员独立自主参与法律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参与法律咨询论证活动如存在利益冲突,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专家库成员可作为法治宣讲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候选人等,优先向中国法学会推荐;向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推荐为咨询委员、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 专家库成员有重大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可推荐作为省社科联、省法学会成果立项课题,提供一定资助;咨询建议被有关决策部门采用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专家库成员到外省、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和县市区开展调研、法律咨询等活动或查阅有关资料,根据个人申请,由省法学会帮助联系协调,给予支持帮助。参加省法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按规定提供报酬和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将专家库研究纳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体系,支持法学专家参与专家库工作。对在专家库建设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其表现情况由省法学会提供给所在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法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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